肖某受审,其妻子(红衣女子)坐在旁听席上不时擦拭眼泪。
觉得妻子在酒桌上被周先生调戏,男子肖某心生不满,持桌上的酒瓶砸向周先生,致对方面部多处皮肤创伤。28日上午,肖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通州法院受审。庭审中,肖某称,周先生在酒桌上拉他媳妇的手,所以一气之下动手打了对方。
肖某现年43岁,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肖某系北京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理。28日上午11点,肖某被带进法庭,其身穿黑色上衣,身材较矮小。肖某妻子坐在旁听席,庭审中,其不时用手擦拭眼泪。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日22时许,肖某在通州区潞城镇八各庄村某木门厂内,与该厂工人周先生等人喝酒聊天。因对周先生的言语不满,肖某持桌上的酒瓶击打周先生的头面部,致周先生面部多处皮肤创伤。经鉴定,周先生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庭审中,肖某称,当晚他给岳母过生日,在妻姐姚女士的木门厂内吃饭,该厂工人周先生和另外两人过来,于是大家坐在一起吃饭,“其间,周先生喝多了,不时说我媳妇好看类的话,还抓了我媳妇的手,看到这情景,当时我就急了。”随后,肖某拿起桌子上的酒瓶砸向周先生。
警方介入后,周先生并未向民警提及被打原因,他称,其是木门厂员工,当晚,他与另外2名工友喝酒,“后来,老板姚女士让我们跟她妹夫一起喝酒。我刚坐下,老板的妹夫就拿酒瓶子砸在了我的脑袋上,酒瓶子碎了,我的脸被划伤了。”
庭审结束后,肖某妻子接受采访时称,她与周先生并不相识,周先生是姐姐工厂的工人,所以才被叫来一起吃饭。吃饭中,周先生已经属于醉酒状态,不时对她言语不敬,而且还将手搭在她肩膀上,丈夫看不下去才动手打他。事后,他们已垫付了周先生的医疗费,并赔偿3万元。
肖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肖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害人对案件发生也存在过错。事后,肖某的家属为周先生垫付了医疗费,此外赔偿周先生3万元,取得了周先生谅解,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在6个月到1年之间。
此案当庭并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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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