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车主、驾驶员、修理厂或其他当事人,虚构交通事故、使用虚假单据实施汽车保险诈骗的行为,达到一定数额,都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佰佰安全网提醒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照正确的理赔流程完成车险的理赔程序,切勿贪图省事,以免触犯法律;修理厂、汽车销售公司等机构也应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切勿投机取巧,违规经营。
案例一:
汽修厂老板驾宝马撞老乡富康
案例二:
“黄牛”骗保遭同行举报警惕:
理赔越来越便捷,骗保越来越隐蔽
电话理赔、拍照理赔……随着私家车迅猛增长,车保理赔服务越来越便捷,但这也给了部分骗保者更多可乘之机。近日,玄武警方连续破获两起交通事故骗保案件,都是在很偶然的条件下才识破骗局。
3月中旬,南京某保险公司向红山派出所报警称,怀疑一起交通事故是骗保事故。
事情的经过是,2月底,王某驾驶自己的宝马轿车在拐弯时和李某驾驶的富康轿车发生碰撞。交警勘查现场后判定,双方各自担责。王某的宝马车车损理赔额达6万多元,富康车为1万多元。然而,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意外发现,王某不仅是南京某汽修厂的老板,而且和李某是老乡,事故发生前两人还在一起喝酒。
接到报警后,民警分别找到王某和李某进行调查。面对民警,李某当时便交代了一切。
原来,李某的富康车本身就有不少损伤,想要修车,但又觉得自掏腰包有点心疼。在老乡张某的牵线下,李某便认识了另一名老乡王某。3人商议,造一场假事故,让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损失。于是,王某便驾驶自己的宝马车和李某发生事故。
目前,王某、李某和张某均因涉嫌保险诈骗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
“黄牛”骗保遭同行举报
3月初,红山派出所接到另一家保险公司报警称,他们接到举报,有人骗保。
这起事故发生在连云港。当事人陈亮向保险公司递交的材料显示,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驾驶轿车经过一路段时,因为别了旁边的一辆摩托车,导致摩托车追尾前方一辆拖拉机,摩托车手受伤严重。交警判定陈亮承担事故责任。
“从材料上看是没什么问题,但我们接到举报,说事故发生时,陈亮的车根本就不在现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
接到报警后,红山派出所刑警高玉亮、姚渝清当即赶赴连云港调查此事,最终还原了事故真相。
原来,事故当晚,摩托车手蒋刚因车速过快,加上疏于观察,追尾了前方一辆拖拉机,导致自己受伤严重。蒋刚的摩托车没有保险,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都要自己掏。蒋刚被家人送到医院后,“黄牛”陈明便找上了门,称只要按照他说的做,就能让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费用,事成之后他拿5万元提成。蒋刚及家人当即同意。
于是,陈明便找来侄子陈亮,让其开车到事故现场晃了一圈,伪造轿车别了蒋刚的摩托车才发生事故的假象。同时,为了获赔更多的钱,蒋刚本来只撞断了7颗牙齿,也在陈明授意下又拔掉一颗。最后,蒋刚拿到保险公司10多万元赔偿,其中5万元进了陈明和陈亮的腰包。而举报人正是陈明的同行,因为嫉妒陈明赚钱,所以举报。
目前,陈明、陈亮、蒋刚等人因涉嫌保险诈骗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警惕:
理赔越来越便捷,骗保越来越隐蔽
“以前我们办理的交通事故骗保案,往往都有保险公司员工参与,甚至还有团伙作案,专门用豪车骗保的。这两起骗保案件呈现出明显的新动向,都是从表面上看很普通,骗局也没有那么多复杂的元素,但反而更不容易戳穿,如果不是有各种偶然,很难揭开。”红山派出所副所长余加浩说,前一个事故是保险公司发现了王某和李某之间的隐秘关系,而后一个事故更是因为同行嫉妒举报才得以案发。
余加浩分析,导致这一现象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随着私家车不断普及,保险公司推出的服务越来越便利,有时甚至只要客户用手机打一个电话、拍一张照片就能获得理赔,这也给了骗保者更多的可乘之机。(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