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奶粉的安全一直备受广大家长的关注,尤其假冒奶粉充斥市场,直接关系到婴儿健康成长。针对假冒“雅培”、“贝因美”商标的婴幼儿乳粉案件,国家食药监局新闻发言人昨天再次明确:假冒乳粉“无论质量是否合格一律销毁”,并支持消费者向冒牌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法索赔。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此前食药总局曾发声明称,涉案假冒乳粉不存在安全风险。
案情回放
逮捕6名嫌疑人 收缴全部涉案乳粉
2015年9月,一起横跨多省市的仿冒品牌婴儿乳粉案浮出水面,犯罪嫌疑人仿制品牌乳粉罐,并收购低档、廉价或非婴儿乳粉罐装,生产假冒著名品牌乳粉,将1.7万罐假冒乳粉销售到郑州、徐州、长沙、兖州等地,并进一步销售到全国多个省市。北青报记者从雅培公司获悉,案件已在去年12月份侦破,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涉及的假冒雅培产品也已在去年年底全部收缴。
本月4日,食药监部门发布公告称,已批捕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协调相关7省彻查假冒乳粉流向。同日,国家食药监局新闻发言人公开表示,公安部门已经对查获的假冒乳粉进行了产品检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风险。
官方回应
假冒乳粉实为廉价乳粉 一律销毁
昨日,北青报记者从国家食药监局官网获悉,假冒“雅培”、“贝因美”商标婴幼儿乳粉案件中,违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是通过收购廉价乳粉,包装变形的乳粉,加工罐装冒牌乳粉。对于4日通报中谈到的“涉案产品经办案机关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属于冒牌食品”,食药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主要是提醒消费者,如果购买食用了该冒牌产品,不要过于恐慌。
食药总局同时表示,生产销售冒牌婴幼儿乳粉属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不论其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必须对涉案乳粉立即扣缴,一律销毁,并支持消费者向冒牌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法索赔。
专家观点
“没有安全风险”不代表符合乳粉标准
根据食药总局官网消息,假冒乳粉主要是由从其他渠道收购的廉价乳粉,加工罐装而成。“经对产品初步检验,假冒乳粉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风险。”廉价乳粉的检测标准与婴幼儿乳粉的检测标准一致吗?
乳业专家宋亮分析,警方在初步检测中很可能是按照食品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假冒乳粉中是否含有害物质,从而得出“假冒乳粉没有安全风险”的结论,但这并不代表“没有安全风险的假冒乳粉”完全符合标准。宋亮透露,部分假冒乳粉是收购了廉价成人乳粉,“如果造假者采用了成人乳粉作为原料,在不出现二次污染的情况下,尽管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但服用的婴幼儿会出现腹胀、便秘等不良反应”。
1.7万罐假冒乳粉在市场上流通,日常抽检中却没有发现,这样的漏洞让不少消费者心生疑虑。“这次假冒乳粉事件,是雅培举报后才开始着手调查的,而不是在抽检中发现的,这说明假冒乳粉在安全性方面问题不大”,宋亮表示,这不但给消费者辨别假冒乳粉带来了困难,同时也说明目前配方乳粉的追溯体系有待提高。
“这次假冒乳粉主要问题还是在流通环节,经销商与造假窝点合作,对乳粉包装进行置换”。宋亮给消费者辨别假冒乳粉支了一招:其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出厂时,外包装上都印有一个二维码,零售端在出售的时候扫描完产品二维码后,意味着该产品完成了从出厂到消费者的全程,消费者刮开二维码封层后,就可以了解到这罐乳粉的流通过程。
“一罐乳粉开封后,通常也就十天,孩子就吃完了,所以这个二维码在零售端扫描后,十天左右就会失效”。这意味着,如果是用回收的乳粉罐制售的假冒乳粉,消费者通过扫描二维码,就可以发现乳粉是不是正规渠道销售的。
此外宋亮建议,现在国内很多乳粉是通过电商平台或者私人代购进入市场的,“一些大型的乳粉企业往往是造假者的主要目标,企业应当加大世界范围内编码防伪体系的建立,实现每一罐乳粉在全球流通的可追溯,弥补零售环节的漏洞”。文/本报记者 张小妹
国务院督查组要求依法追究非法疫苗案责任人
昨日,从国家食药总局获悉,国务院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工作督查组5日召开会议,专题听取部门联合调查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要求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各环节责任。督查组在会上强调,要认真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在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加快调查进度,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拿出一个科学客观公正、对人民群众负责、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调查结果。同时,要抓紧研究提出完善长效机制和处置善后问题建议,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各环节责任,堵塞漏洞,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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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到问题奶粉如何维权?
如果婴幼儿在食用奶粉过程中出现问题,消费者或患儿家长首先可以请求消委会等部门协商调解,调解无效,可以向法院起诉;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5条第 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患儿家长有权选择起诉生产厂家或就近选择销售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中,消费者(家长)可要求侵害人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具体维权措施:
1.注意保留购货凭证。现在大多数消费者(家长)在购买奶粉时没有索要购货发票或收据,事后要求销售商补开购货证明也很困难,这可能会成为今后索赔的障碍。
2.注意分清媒体提请注意的有质量问题的奶粉,因为并非涉嫌厂家的所有奶粉产品都有质量问题。
3.提供受害的凭证,即小孩或成人消费者因为奶粉受害的相关证明。
4.提供相应其他的索赔依据(如误工费、护理费证明等)。
另外,根据《刑法》第 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消费者(家长)还可以申请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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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