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拒不配合酒精检测,浙江醉驾男子竟用大便砸了交警一头一脸)
为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浙江龙泉市一名44岁的醉驾男子用尽了各种伎俩:扬言跳河、倒地不起、咬人……还不算完,竟掏出拉在裤子上的大便砸了交警一头一脸。
4月7日从龙泉市法院获悉,因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醉驾男子李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龙泉经营一家小店。2015年10月28日23时许,他在店里与人饮酒后驾车去钓鱼。驶至南大桥桥面时,被设卡查酒驾的张警官、刘警官等拦下。经呼气测试,刘警官告知李某某涉嫌醉驾,要带他去医院验血。
李某某突然情绪激动,一会向交警求情,一会又称要上厕所,还走到大桥栏杆处,将身体外倾,以“跳河自杀”相威胁,拒绝去医院。
刘警官等人控制住李某某,将他带上警车。到医院下车后,李某某躺在门诊楼大厅地上,无论怎么劝说都不肯配合去二楼采血。
无奈,刘警官等将他抬上二楼,强制抽血。过程中,李某某竭力反抗并试图逃跑,不仅扬言要对交警不利,还多次试图咬交警。
抽完血,李某某要求上厕所,张警官带他前往。
还没走到厕所,他已把大便拉在裤子里,随即,将手伸进裤子,掏出大便,向离他最近的张警官扔去。
由于距离太近,张警官脸上、头上、身上被李某某连续投中大便。
交警们将李某某控制住,在呼叫支援的同时试图将他扭送派出所,李某某连续用头撞击玻璃门、地面。
在前来支援的巡特警帮助下,李某某被送进派出所,途中还不断嚷嚷“出来以后要杀了交警”。
经鉴定,他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8毫克/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醉酒后驾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在被查获后以暴力阻碍警察执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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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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