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男子郭某在通州区一火锅店担任厨师,邀请同事吃饭喝酒后,趁送15岁女同事回宿舍之机,在草丛中对其强制猥亵,后被警方抓获。记者上午获悉,通州法院一审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三千元损失。
2015年5月一天晚上,郭某邀请同事15岁女孩小丽、小张吃饭,席间郭某和小丽各喝了4瓶啤酒,后小张先行离开,郭某在送小丽回单位宿舍的路上,趁小丽醉酒之际,在路边草丛强制猥亵小丽。后因火锅店经理报警被查获。经法院调解,郭某在赔偿被害人小丽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后,小丽对郭某表示谅解。
在庭审中,郭某表示认罪悔罪,称他与小丽系普通同事关系,自己一向遵纪守法,此次系酒后情不自禁。
辩护人则提出,郭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郭某犯罪并非基于预谋和策划,系初犯和偶犯,郭某持续犯罪时间仅1分钟左右便停止了猥亵行为,郭某犯罪后自首。被害人虽然未成年,但已年满十五岁,不能以此对郭某从重处罚。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对郭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强制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郭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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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处罚;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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