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致7车连撞3人亡其中两孕妇 司机被判交通肇事罪获刑)
36岁的司机驾驶半挂车违规行驶在六环路小客车车道里,在前方因堵车减速时,梁某虽然踩了刹车但是已经来不及,导致7辆车相撞,造成其中一辆小轿车内3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死者中有2名孕妇。记者上午获悉,通州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在此前的庭审中,梁某曾表示认罪希望轻判,而旁听的死者家属坚决不同意,欲冲过去打梁某被法警拦住。
法院查明,2015年11月10日17时10分许,36岁的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小客车专用车道行驶至通州区六环路外环,与前方同向行驶的39岁的齐某驾驶的小轿车(内乘王某某、马某、李某)尾部相撞,致该小轿车前方同向行驶的袁某所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童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苗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依次相撞。
本次事故共造成7车相撞,其中一辆车上的4名乘客中,有3人死亡,3人中包括司机和两名坐在后座的女乘客,2名女乘客都是孕妇。
通州交通队的事故认定书显示,梁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袁某负次要责任。
在法庭上,梁某表示认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理。听到此,坐在旁听席上死者家属中一名年轻男子大声骂着欲冲过去打梁某,被法警阻拦,“人被撞死了,到现在连一个道歉都没有,还想从轻处理,你还有人性吗!”该男子大声喊着,“从轻处理我们坚决不同意!”其余被害人家属说。
法院认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多车损坏等后果,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梁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无犯罪记录,在事故发生后参与抢救伤者,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佰佰安全网提醒:
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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