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罐车司机下车检修被货车撞翻 肇事者7小时后落网
4月19日中午,在昆明东绕城高速曲靖方向双龙加油站附近,一辆罐车因出现故障停在应急车道内,司机张某下车检查车头,被蒸汽喷得倒退了几步,不料被快速驶来的一辆大货车撞上,当场身亡。肇事货车司机从后视镜看了一眼,开着车就逃走了。7小时后,肇事司机李某某被昆明交警从贵州盘县押回昆明。肇事大货车是陕西牌照,原本保险齐全,但司机撞人后逃逸,保险公司对这种肇事逃逸行为不予赔偿。
目前,李某某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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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司机张某把车停应急道,因车冷却水开锅,蒸汽喷脸,他后退了两步,却被后方大货车撞击死亡。在高速路遇到车子抛锚,一定要将车辆停到应急车道,要开启应急警示灯,并在车辆后方设置安全标志,下车检查时要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千万不要移步到路中央的行车道上。
车辆上路行驶要购买保险,发生事故不能逃跑,否则将带来更大的麻烦。涉嫌肇事逃逸的李某某逃逸后果很严重,如果当时他停车报警,未必承担全责,而且较高的保险也无需自身承担太多。他这一跑,不但要担刑责,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逃逸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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