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KTV内遭猥亵后被打伤 宁乡女子:民警建议私了)
4月27日,宁乡县回龙铺镇,不知所措的许艾。
男子涉嫌猥亵打伤女子后逃走
嫌疑人投案自首,案件正调查处理中
4月22日晚上,宁乡县回龙铺镇,38岁的许艾(化名)应朋友邀请来到歌厅唱歌。许艾称,其间,她被人按倒在沙发上并意图不轨。许艾奋力反抗,施暴者将她打伤后逃跑。许艾投诉,“出警民警竟然建议双方私了。”
22日晚9点左右,朋友万女士邀请许艾等一行6人去金龙KTV唱歌。许艾称,当晚10点44分,她去厕所外排队等候时,一行人中的李某和她搭讪称“想交个朋友”。两人在厕所外等了数分钟后,李某建议许艾到隔壁一空包厢内上厕所。当她从包厢的厕所里出来后,在外等候的李某将其按倒在沙发上,“他在我的身上到处乱摸,强吻并试图强奸我。”嘴唇被李某咬伤后,她奋力挣扎并成功跑到包厢外。
22日晚11点左右,民警赶到现场时,李某已经逃走。许艾说,“面对民警,KTV老板、同行的人均称不认识李某,而民警竟建议双方私了。”民警承诺陪她一起去做伤情鉴定,之后又声称“要外出参加培训,待回来后再处理”。
27日上午11点左右,宁乡县公安局回龙铺派出所内,许艾的家属质疑“民警办案不力”。当天的出警民警贺彪在电话中回应称,“没说过让双方私了的话”。该所所长姜斌也证实,“他(贺彪)于25日去长沙参加业务培训,28日才能回派出所。”姜斌称,事发次日是周六,法医鉴定部门不上班,贺彪去参加培训前,也通知了伤者自行去宁乡县人民医院进行伤情鉴定。“派出所已受理此案。”姜斌说,由于与许艾同行的几人不愿出面作证,而李某也不在家,目前该案还在搜集证据阶段。
27日下午,许艾在民警的陪同下去医院进行了伤情鉴定。晚上8点多,姜斌致电记者称,嫌疑人李某迫于压力已经投案自首。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佰佰安全网提醒: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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