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手勺”6员工袭警获刑 当庭均表示上诉)
“金手勺”饭店黄渠店3名员工酒后滋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警方处理过程中欲将2人带走调查,张贤强回宿舍纠集4人持棍棒等工具强行抢人并暴力殴打警员。4月29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张贤强等六名“金手勺”员工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六人被控妨害公务罪
起诉书显示,张贤强等6人均为90后,事发时年龄最大的24岁,年龄最小的仅18岁,其中4人为初中文化,2人为小学文化。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l1月10日4时许,“金手勺”饭店黄渠店员工张贤强、孙全、张明三人,在朝阳区朝阳北路欧尚超市西侧路边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接警后,平房派出所民警崔某带领保安员郄某、张某出警执行职务,欲将孙全、张明带上警车回所处理。随即,张贤强纠集同事王琪杰、刘学凯、母国栋及贾某(另案处理),将孙、张从警车中抢下。六名被告人暴力殴打民警崔某及两名保安员,致三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张贤强等六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六人共同实施暴力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主犯张贤强被判两年
案件审理期间,张明、母国栋亲属分别与被害人崔某、郄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崔某8000元、5000元,郄某2000元、1500元,获得二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贤强等六人共同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区分六被告人从重从轻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朝阳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贤强有期徒刑二年,孙全、刘学凯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张明、王琪杰、母国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六被告人当庭均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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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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