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莆田一男子北京承包医院科室卖假药,被判非法经营罪获刑
伴随魏则西事件持续发酵,莆田系承包医院被推向舆论漩涡。记者上午获悉,福建莆田男子蔡某甲伙同邓某等人承包北京施恩中医医院的牛皮癣和白癜风科室,通过网络售卖治疗牛皮癣等皮肤病的药物。
二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蔡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蔡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福建莆田老乡,北京卖假药被查
32岁的蔡某甲是福建莆田人,他和31岁的蔡某乙都住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某村,俩人是老乡。39岁的邓某是江西人。3人都是普通的农民。
东城法院认定,蔡某甲伙同邓某、蔡某乙等人,于2009年至2011年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东城区永定门内等地通过网络宣传、对外邮寄等方式非法经营药品。2011年11月10日,北京市药监局东城分局在上述地点查获涉案药品400公斤,经估计价值为230万余元。
2011年11月9日蔡某乙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天坛派出所抓获。蔡某甲和邓某逃跑。
2013年6月18日,蔡某甲到东城分局安外大街派出所投案。
2014年4月3日邓某投案。
供述:承包施恩医院科室,网售皮肤病药
蔡某甲说,他于2007年来到施恩医院上班,一直到2011年10月左右,他在医院负责后勤工作,因为医院需要人手,于是他就介绍蔡某乙来上班。蔡某甲说他承包了施恩医院的白癜风科,并且卖过药。
蔡某乙称,他通过蔡某甲介绍来到施恩医院,蔡某甲让他跟着别人学习分药、送药,邓某等人承包北京施恩中医院的科室治疗牛皮癣和白癜风,并雇佣6人网上售药。
邓某供述,2009年3月,他承包了北京施恩中医医院的牛皮癣科室,与蔡某甲合作专治牛皮癣和白癜风。后蔡某甲说效益不好,各种开销费用很大,向他提出通过网上卖药的方式提高效益。邓某说,他知道网上卖药不合法,但还是同意了。
证言
医院:院方不允许在院外销售药品
北京施恩中医医院出具的证明称,蔡某甲承包该医院白癜风科,邓某承包牛皮癣科,蔡某乙承包失眠科,3人都不是医院聘用员工。院方不允许邓某在院外销售药品,该院也没有邮寄药品的业务。
售药人:打电话推荐患者到施恩医院看病
负责卖药的一共有6人,其中 查某证言称,从2010年开始,自己在永定门附近租用的工作室里给牛皮癣患者打电话,推荐他们到北京施恩中医医院看病。
查某说,如果患者来不了医院看病,但有治疗的意向,她就会推荐患者买施恩医院治疗牛皮癣的药。如果患者同意,查某就会通过电话或者网络方式为患者下订单。
证人赵某的证言显示,他从网络上查询到北京施恩中医院可以治疗牛皮癣,其于2011年8月、9月、10月通过邮寄的方式在网络上购买了三次药品。
判决:未经许可卖药,构成非法经营罪
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甲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认罪,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东城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蔡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判决后,蔡某甲提起上诉,他称自己主动投案,系自首,原审判决过重。
蔡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蔡某某甲在检察院第一次询问中如实供述了事实,并自愿认罪,应构成自首,建议改判。
经查,蔡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时,未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在司法机关查获其同案犯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蔡某甲在原公诉机关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鉴于蔡某甲自动投案,在庭审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
二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改判蔡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对于蔡某乙,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乙构成非法经营罪。东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蔡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另外,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三万元。
最新进展:涉案医院工作人员不知道院办电话
记者上午登录北京市卫计委网站,搜索北京施恩中医医院发现,该院审批机关为东城区卫生局中医管理科,经营性质一栏为“营利性”,级别为一级。
该院类别为中医(综合)医院,登记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3号”,诊疗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医学检验科、中医科等。
记者上午通过114查号台查询到了北京施恩中医医院的电话,接电话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表示,她不知道以前有人承包医院科室的事,现在皮肤科已经从本院搬出来,搬到了丰台区,至于目前该院是否还有承包科室的情况,她让记者询问医院办公室。
记者追问医院办公室电话,该人表示,“我不知道,我们没有电话,你自己找吧。”然后匆匆撂下了电话。记者在医院官网上没有查到医院办公室电话。
佰佰安全网提醒: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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