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定期到医院产检,整个孕期均被告知胎儿正常,然而新生儿仅出生10天便夭折。王海和李芳(化名)夫妇认为,医院未发现胎儿存在先天性心脏病且在救治中误诊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导致孩子死亡,因此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鉴定结论显示,医方产前筛畸检查未能发现心脏畸形的结果,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昨天上午记者获悉,经过通州法院多次调解,医院赔偿王海夫妇25.5万元。
夫妇俩起诉医院诊疗失误
王海夫妇2010年8月结婚。一年后,李芳怀孕并开始在北京某医院做产前检查并建档。李芳按照医院的要求缴费并定期检查,整个孕期李芳均被告知胎儿正常。2012年5月,李芳诞下一个男婴,但孩子出生第二天,李芳便发现孩子嘴唇颜色发紫。后经过医院检查,孩子患有新生儿肺炎。此后,孩子被送到医院儿科治疗。治疗4天后,夫妇俩因发现孩子病情加重而将其转院治疗。在新医院,孩子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肺炎,并最终在出生第10天死亡。
2013年3月15日,王海夫妇将初诊医院诉至法院索赔30余万元。他们认为,医院在李芳的历次B超检查中均没有查出来胎儿存在心脏畸形,具有明显的过错。同时,在孩子出生后,医院没有诊断出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而延误了病情,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并最终导致孩子死亡。
经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过失
医院认为,诊疗过程中,医方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此外,孩子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导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王海夫妇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婴儿先天性心脏病的发生原因为母体因素,医院的主要责任是医方产前筛畸检查未能发现心脏畸形的结果。据此得出鉴定结论为,医院对李芳及其子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过失与李芳及其子的损伤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昨天记者获悉,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王海夫妇各项费用共计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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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