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一封关于村社干部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举报信,揭开了隐藏在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干部内的腐败内幕。
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骑龙社区齐家社社长李世洪,1993年曾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00年刑满释放,2013年选为齐家社社长。这名有犯罪前科的社干部,本应行使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工作职责,却劣行不改,通过请吃请喝、送红包等手段,拉拢腐蚀征地中心征地拆迁股副股长修同明、工作员陈瑞林,三人内外勾结通过虚列补偿项目的手段,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90万余元予以私分。
李世洪还拉拢骑龙社区主任杨进学,二人作为“中间介绍人”,发展各自“业务”,在被拆迁户与拆迁工作人员之间牵线搭桥,修同明、陈瑞林则作为实际丈量人和核算人,采取提高补偿单价、虚增补偿名目等手段,共同为“找上门来”的被拆迁户谋取不法利益,并从中大肆权钱交易。案发时,李世洪个人违纪违法涉案金额达161万余元、修同明154万余元、杨进学26万余元,如此小官大贪,令人触目惊心。
特别是1989年出生的陈瑞林,案发时年仅26岁,2013年通过招聘进入征地中心参加工作,短时间内即被李世洪等人的“哥们儿义气”加“糖衣炮弹”拉下贪腐深渊,全然不顾党纪国法,最终以125万元的“成绩单”葬送了自己的前程。
目前,上述四人均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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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立功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置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