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醉汉驾车持刀行凶致三死一伤被警方击毙,真相是这样)
图为嫌疑人范华培
5月10日下午,在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辖区,一男子醉酒后造成三死一伤。案发后,记者当晚进入现场了解事件进展,这起醉酒驾车滋事造成严重伤亡的事件脉络逐渐清晰起来。
记者走访了解到,5月10日中午,范华培跟两个朋友在饭店喝了24瓶啤酒。范华培喝得醉醺醺的。经警方检测,范的血液每百毫升酒精含量达152.09毫克,已属严重醉酒。
16时30分左右,醉酒的范华培开着车回到了薛岗村。
一位村民告诉记者,范是听说家里停了电,以为是有人故意针对他,因此,特别生气,再加上中午喝的大醉,他的情绪非常激动。
看到路边停了一台正在维修的钩机,他下意识的以为就是这个钩机断了他的电。
“是不是你掐了我家的电?”
他冲上前去,问钩机司机,还没等司机说话,范华培就从怀里掏出了一把尖刀,捅了过去。
钩机司机王威强倒在了血泊里。
另一名钩机司机看到情况不妙,下车跑了。
行凶之后,醉酒的范华培又驾车冲向了第二个作案地点——老鸦陈街道办事处。
一位村民告诉记者,范之所以去办事处,是他以为办事处应对停电负责。
这个时候,42岁的办事处常务副主任陈山刚好下楼,准备出去。
“他二话没说,掂着刀冲着陈山副主任就冲了过去。”
陈山猝不及防被范华培连捅5刀,当场死亡。
办事处的人立即报警。
“他乱舞着刀,不让人靠近,然后开车窜了。”
凶残的范华培并没有就此收手。他醉酒开着越野车闯回了村里。
在这里,他又夺去了一对回收旧空调的父子的生命。
两次行凶的范华培驾车进村的时候,醉酒的他撞倒了正在回收旧空调的和文志,和文志的儿子和颖才上前拦车时被跳下车的范华培刺中心脏,当场死亡。
丧心病狂的范华培在醉酒的驱使下并没就此收手,又折回身来,在被撞倒的和文志身上又补了7刀,导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警方迅速调集附近特警巡逻组和辖区分局民警急赴现场紧急处置。
此时的范华培已经杀红了眼,开着车乱撞,为了避免引起更多无辜群众的伤亡,民警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昨日,记者采访了薛岗村一位村民。
“唉!这孩子性格孤僻,脾气暴躁,平时爱喝酒,借酒发泄,六亲不认。”这位村民说。
“年前,他跟他堂哥吵了几句嘴,就这么点小事,结果,他喝完酒,跑到堂哥家,把他哥家的电视砸了个稀巴烂,凳子也摔了摔,他哥的头也打流血了。”
这样的疯狂举动还不止这一件,这位村民说,他之前在村里当过村医,就为范华培包扎过伤口,“当时,他跟自己家人吵了一架,偏执的他掂起刀就往自己头上砍了一刀。你说气人不气人!”
提起范华培的过去,这位村民就有些迷惑,“这个孩子让人看不懂,谁也不知道接下来他会做出什么样的事情来”。
说到5月10日的事情,这位村民一个劲的唉声叹气。
关于范华培家中停电的问题,一位村民告诉记者:供电部门早在5月9日就在网上发布了停电通知,薛岗村高压线需要更换,从5月9日6时到20时停电14个小时。“根本就不是范华培所想的针对他一家停电!”
据记者了解,范华培家族在薛岗村势力很大,记者调查时,有些村民一直叹气,不敢多说。
一位村民私下对记者说:“你不管因为啥,都不能杀人啊!还这么残忍,叫人咋说呢。”
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正在医院抢救的王威强已经脱离生命危险。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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