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打死丈母娘之后 装作没事回房间听歌)
家住临海杜桥镇的王红香老人,将女儿嫁给了一个“极品女婿”,非但女儿受苦,自己也跟着遭殃,还把性命搭了进去。
近日,这名打死丈母娘的女婿,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红香一家住在杜桥镇,因为女儿和女婿没有自己的房子,所以一直和老人一起住,王红香住在二楼,女儿女婿住三楼。
王红香的女婿李伟平日里好吃懒做,也没有正当工作,且性格暴戾。在家里,打骂老婆是家常便饭。
去年6月初,妻子患上了子宫肌瘤。没什么文化的李伟认为,妻子一定是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因此对妻子拳脚相加。
王红香知道这件事后,就趁着女儿不在家,去向女婿解释,希望消除小两口的误会。
没想到,李伟毫不领情,两人吵了起来。
愤怒的王红香从旁边捡起一根棍子,朝李伟背上打了一下,这个举动彻底激怒了李伟。他抢过木棍,朝丈母娘劈头盖脸打过去,并用手卡住老人脖子往后推,导致王红香后脑勺撞到墙壁上,口中流血,昏迷了过去。
眼看丈母娘不省人事,李伟非但没有进行救助,反而将王红香抱到楼下卧室,放回床上,还不忘将她嘴角和楼上的血迹擦干,让王红香看起来像睡着了一样。
做完这些,李伟回到三楼房间,打开电脑听歌,装作没事一般。
当晚9点半,妻子回家,叫母亲怎么叫都没回应。她到母亲房间一看,只见王红香嘴角和胸口血迹斑斑,已经没有意识了。
最终,王红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她全身有多处外力打击造成的伤痕。
面对一系列证据,李伟不得不承认,是自己打死了丈母娘。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伟打伤丈母娘后,伪造现场并对伤者不闻不问,是导致王红香伤情加重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伤害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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