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入夏之后,常有溺水的消息见诸报端,事发后,对于出事水域能否游泳,是否有人提醒、警示,谁该负责等追问,一直没有中断过,甚至有纠纷诉至法庭,而这样的案例也是多之又多。
记者昨天了解到,市中院审结了一起违法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驳回一起溺水案中死者家属起诉出事水域管理方的赔偿要求。这起案件,或许能在即将到来的盛夏,给游泳爱好者一些提醒。
小伙下水游泳,再也没有上来
这起溺水案发生在去年8月3日,地点在江北荪湖水库,一名20多岁的年轻人下水游泳,再也没有上来。据现场出警的消防员事后透露,虽然是水库,但傍晚游泳的人非常多,几乎每天如此。直到消防车开到了岸边,他们知道有人溺水,这才上岸后在一旁围观。而出事后,这里仍然有许多人游泳,丝毫未受有人溺水的影响。
据查实,溺水男子姓陈,时年24岁。同年10月8日,其父母将荪湖水库管理方慈江管理处,以及上级主管单位江北农林水利局诉至法庭,要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23万余元(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水库并非游泳场所,在此游泳不妥
“水库能游泳吗?不能!”在庭审中,慈江管理处辩称,水库的作用是防洪、蓄水灌溉、发电等,一般人都知道水库并非游泳的场所。
“水库属于高度复杂的水域,陈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水库游泳的危险性仍在水库游泳,故对溺亡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慈江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陈某家属认为,慈江管理处和江北农林水利局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陈某溺水时只有一人值班,未劝阻陈某下水库游泳,明显失职,而且在陈某溺水后也未向上级及时报告,
对此,慈江管理处提交证据,称该处制定了水库管理的相关制度,定期巡查,也在水库周边设置了警示标志,并在媒体上发布过警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水库并非专门的游泳场所,陈某作为成年人对此具有明确认知。水库管理方已尽到合理的安保义务,因此陈某应对溺亡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在一审驳回索赔要求后,陈某家属诉至市中院。经过终审,市中院维持原判。
律师:“野泳”溺水,更多时候要自担责任
溺水案发,家属伤心欲绝。宣判之后,让家属难以理解的是:虽然水库边有警示,但没有人劝阻,管理方就没有一点责任吗?对此,终审中法官给出解答:水库管理方在陈某下水库游泳时是否实施过具体的劝阻行为,并不影响此案的责任承担,并不能因此加重水库管理人的义务。
或许,在一般人看来,水库里不能游泳是明摆着的事,那么,在小区或村里河流甚至江里“野泳”,一旦出了意外责任如何区分?佰佰安全网提醒,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观念———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这是最基础的法律关系。而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更多时候自担责任。同时,作为水库、河流、水塘等管理人,应该要做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设置警示标志(必须醒目)、在必经的主要路口进行提醒等等。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