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85岁老汉多次强奸同村女精神病患者 获刑3年)
本该在家享受天伦之乐的邓某,却因邪念犯下强奸罪,年过八旬还住进了牢房。5月16日,从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
1931年出生的邓某是桂阳县洋市镇人。受害人雷某与他同村,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一直靠着药物治疗。从2014年9月份起,邓某在明知雷某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先后七次趁雷某老公外出劳动之机,在雷某家中强迫与雷某发生性关系。每次邓某都是敲卧室的窗户,雷某因为害怕受到邓某的挨打只好开门,雷某一直不敢反抗。2014年9月30日晚上7时许,雷某的老公从外面做事回来,雷某告诉老公,邓某白天在家中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邓某作案时已年过八旬(属“年满七十五周岁”范围),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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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犯罪处罚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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