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环保局日前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限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超标企业数量较多、超标情节严重或空气质量明显反弹的区域开展独立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今年1月1日起,淄博市区环保部门在火电、钢铁、焦化、水泥、建材等行业,对使用锅炉或工业炉窑的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现场执法以及废气治理工程验收等活动,把第二时段排放限值作为判定企业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
《通知》要求,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应执行第二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企业进行排查,列出清单。一般超标排污(超标两倍及以内)的企业,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3个月,限期治理期间超标排污的,要依法征收排污费;对严重超标排污(超标两倍以上)或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在现有生产负荷的基础上实施限产治理,限产负荷不得少于30%,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限产治理期限不超过3个月;经限产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坚决实施停产治理。
同时,对未给予违法企业行政处罚的区县环保部门,淄博市环保局将依法责成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区县部门的责任;对超标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企业,由市级环保部门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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