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孩童因玩QQ游戏需要Q币,从家中分7次拿钱到杂货店购买Q币,共花费8400元。家长得知后起诉杂货店老板,认为小孩从家中偷拿钱去消费,这么大额的交易不是小孩行为能力范围内的,且此店销售Q币与其经营范围不符,店老板只为挣钱而没有制止小孩,应负赔偿责任。青浦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仔细辨析,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家住青浦的小华今年11岁了,平时爸妈宠爱有加,他要的电脑、手机等产品都给他买。因经常上网,小华痴迷于一款“穿越火线”的网络游戏,但游戏中要不断升级装备,就需用Q币来购买。2015年6月,眼看暑假就要来临,小华玩得更疯了,短短一个月,他先后7次拿钱到杂货店买Q币,花了8400元。这对于一个家庭的支出而言不是小数目,因此很快被父母发现了。小华的父亲找老板要索回钱款,老板自然是不同意。最终闹上了法庭,小华的父亲以侵权为由要求杂货店老板赔偿8400元,他认为,小华是从家里偷钱去买Q币的,一来销售Q币不在该店的经营范围内;二来小华还是未成年人,这么大笔消费不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
而杂货店老板则认为自己很无辜,他坚称小孩又不是一次性拿8000多元来买的,而是分了很多次,如果家长监管到位,及时阻止就不会发生之后的事。而且,在这件事之前,小华曾在他店里花1000元购买过Q币,家长都没有说什么。当然,老板也表示,还钱也行,但小华父亲要把8400元的等值Q币也还给他。而对此,小华的父亲觉得荒唐,Q币早已花掉而无法归还。
青浦区法院年轻的陈法官从法理角度对此案做了详细分析,他认为首先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本案中,第一,杂货店曾与他人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具有为客户提供充值服务的合法通道。第二,从该孩童平时的消费习惯,以及本案中其分7次,以500元至2000元金额不等的消费记录来看,难以认定金额超过其处分范围,且该孩童对Q币的目的、用途及使用方法是知晓的,并未显著超出其认知范围。第三,杂货店提供了等价的Q币充值服务,并未谋取暴利。第四,原告无法证明杂货店老板明知该孩童从家中偷拿钱款并为其充值。综上,法院难以认定侵权行为。
其次需明确侵权法的财产损失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财产的价值与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价值相比发生的减损。案件中孩童购买Q币的行为出于自愿,在消费Q币过程中其已获得了游戏的满足感和精神上的愉悦感。同时,孩童家长声称的偷拿钱款行为并无证据证明。该孩童曾一次性拿出1000元充值,证明该孩童平时能处分较大金额的金钱。再者,在杂货店愿意归还钱款的情况下,原告却无法将等值Q币归还给杂货店,此时如再判决杂货店还钱,明显对杂货店不公平,故法院无法认定孩童及其家长存在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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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胡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