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了两起因为辱骂交警被拘留的事件。一件发生在武进,一名男子因不服认定,2个月不到发了4000多条微博辱骂、诅咒当事交警;一件发生在如东,一名男子因违停被罚,竟然在网上指名道姓辱骂交警一家。那么,如果对交警处罚有异议,究竟该如何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权益呢?佰佰安全网带您了解。
事发地:武进
不服事故认定,
2个月发4000多条微博辱骂交警
儿子出了交通事故,在常州打工的淮安籍男子李达(化名)认为交警处置有偏袒。在2个月不到的时间内,发了4000多条微博以恶毒的诅咒语言辱骂当事民警。记者昨从常州市武进警方获悉,5月18日,因涉嫌侮辱他人李达被武进警方行政拘留10天。
2个月不到,发了4000多条微博骂交警
今年5月初,武进警方在网络上发现一个叫“妞妞公正严明6688”微博账号每天都在不停地转发辱骂交警的内容。
这个充斥着诅咒内容的帐号是2015年6月16日注册的,从今年3月20日起,该账号开始不停地转发自己的微博内容,对象直指当事处理事故的民警,进行人身攻击:“徇情枉法,颠倒黑白”“枉拿老百姓的钱,干的断子绝孙的勾当。”以及“常州武进交警干的畜生勾当,应该一家死光光,留着祸害人民。”等辱骂性的言语,并鼓动关注的人转发。
仅3月25日一天,就转发了460多条微博,辱骂交警“不得好死”“会有报应”“死无葬身之地”等言论。根据警方统计,从3月20日开始至5月上旬不到两个月时间里,该博主一共发了4000多条微博,言辞激烈恶毒,带有侮辱性。
儿子出了交通事故,他对认定结果不满
这个博主与交警陈某有何纠葛?真相如何?武进警方抽调了政工、督查、法制、网安、交警等部门对该帖反应的内容进行全面的核实和查证。
经过调查,警方了解到,这名博主叫李达,53岁,淮安人,在武进礼嘉某企业当门卫。
2014年8月4日晚上8时许,李达的儿子骑电动车下班途中,行驶至武南路与洛阳路十字路,由东往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直行的轿车发生碰撞,导 致受伤。路边的视频监控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交警在事故调查中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对此结果,李达不服,并提请上级公安机关复核,经常州市 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维持原责任认定。然而,因为事故的赔偿款问题,李达心中一直不满。于是,申请了微博账号在网上进行宣泄,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并达到 通过网络舆论向警方施压的目的。
涉嫌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10天
调查组将网上发帖的内容、以及交通事故处置等一系列证据交由法制科、交警大队、督查大队、网安大队一起通案,认定李达在微博上发送的内容恶意中 伤当事交警。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涉嫌侮辱他人,对李达行政拘留10天。对此,李达也有了悔意,表示不该侮辱人家,愿意向警官赔礼道 歉。
“一方面,执法机关需要也欢迎广大群众的监督,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也是对我们做好工作的鞭策,但另一方面,监督也必须要在合法的范围之内, 如果您有什么建议或意见,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进行投诉和反映。但类似于李达这种造谣中伤民警的不合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武进警方督察大队大 队长费庆华表示。
而据记者了解,事实上,由于考虑李达儿子具体的家庭情况,当事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已经做了人性化处理,因此当得知自己在网上被海量诅咒内容侮辱时,这位已年过五旬的老交警感觉非常无奈。
通讯员 武公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毕俊星
事发地:如东
违停吃罚单,
网上指名道姓辱骂交警一家
违停吃了交警的罚单,一般人顶多抱怨一句便认了。南通如东一男子吃了罚单后,在网上指名道姓辱骂交警一家,语言恶毒,这一骂,又给自己惹来了麻烦。
5月22号上午11点,刘某开车来到掘港亚萍广场买肯德基,将车停在巷子口,因为违规停车,被交警贴了罚单。
随后,刘某在网上直接指名道姓辱骂开罚单的李姓民警,诅咒民警的一家人被车撞死等,语言恶毒。刘某言论恰巧被李警官的妻子看到。
当事民警立即报警,刘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交警调阅图片,确认刘某违规停车没有异议。刘某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公然侮辱他人,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
刘某的辱骂也遭到一些网友的谴责,“违停还有理了”。交警提醒,如果对交警的处罚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综合 南通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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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处罚有异议,究竟该怎么办
那么,如果对交通处罚有异议,应该何如正确维权呢?
佰佰安全网了解到,《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提起行政诉讼。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另外值得强调的是: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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