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住着亲戚家房子残杀亲戚家孩子 恶男被判死刑)
枣阳男子付某在亲戚任某家住了几年,双方产生矛盾后,付某竟将任某9岁的孙子小明(化名)杀害,抛入水井。日前,此案在随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付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付某是枣阳人,坐过牢,妻离子散后,就来到随州市随县吴山镇的外甥女婿任某家寄住。付某在外打工时,曾给任某寄过钱。后来,他打算在任某家养老,遭到拒绝。付某就向任某索要以前寄的钱,任某没有给,付某因此耿耿于怀。
2015 年7月22日早上,任某夫妇到地里做事,他们的孙子小明让付某打扫院子、喂猪,付某心生不满,竟抄起一根棍子击打孩子的头部。小明哭喊倒地后,付某害怕被人听到,又按住孩子的头部、捂住其口鼻,导致小明窒息而死。随后,付某将小明抛入水井,自己则离开任某家,躲进山林。
任某回家后,发现孙子不见了,打电话给付某询问。付某支吾其词,一会儿说带小明买蚊香,一会儿又说带他去武汉、河南玩。任某感觉不对劲,报了警。两天后,小明的尸体被找到。警方在周边多次搜寻,未发现付某踪迹,于是悬赏2万元征集线索。2015年8月20日凌晨,在山林中躲藏了数日的付某饥饿难忍,悄悄回到吴山镇其姐姐家中躲藏。后来,在姐姐等亲属的劝说下,付某选择了自首。
此案日前在随州市中院开审。法院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虽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不能从轻处罚。法院因此作出判决,判处付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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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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