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女村民讨薪时被吊车碾轧身亡 警方介入调查)
现场图片。家属供图
6月9日下午,湖北襄阳市南漳县巡检镇村民陈女士,被一辆正在倒车的大型吊车碾轧致死。家属称,吊车系采石厂所有,事发时陈某正在讨要欠薪,对方有故意倒车的嫌疑。6月11日,南漳县人民政府在官网通报此事称,目前肇事者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死者的亲属王女士告诉记者,陈女士是其二姨,今年58岁。6月9日下午6时许,陈女士和丈夫、儿子一起前往巡检镇一采石厂讨薪。采石厂2013年施工,“工程是2013年施工的,对方欠了二姨和表哥的工资一共一万多”,双方在现场发生口角纠纷。
王女士称:“二姨在现场跟对方说,不给钱别想走,除非从她身上轧过去,表哥被人叫走去拿钱,哪想到一辆停靠在现场的大型吊车开始倒车,将二姨轧死。”由于吊车重量达数十吨,死者尸体遭碾轧后面目全非。
死者家属认为,厂方有故意倒车碾轧致人死亡的嫌疑,不认可交通肇事的说法,拒绝将尸体带离现场,坚持讨要说法。
现场图片显示,涉事的黄色大型吊车车体长约10米,死者遗体躺在车身右侧。
南漳县人民政府11日通报此事称,6月9日18时许,巡检镇雁落村村民简某驾驶吊车给“新光亚”采石厂装运设备的过程中,倒车时将该镇黄家坡村村民陈某轧倒身亡。
通报称,事故发生后,巡检镇党委政府迅速抽调人员组建专班,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安排专班人员会同村干部到黄家坡村做好死者的善后和家属的安抚工作。南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巡检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对案件进行调查。目前,肇事者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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