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他半月偷一次女内裤 被抓后竟称只为“短暂释放”
最近,雨花台公安分局陆续接到多起报警,辖区某商业广场的居民区内总是有女性内裤被盗。6月13日,窃贼再次作案时被巡逻的保安抓获,他称偷内裤只为“短暂释放“,每次只偷一条。
嫌疑人在同一地方盗窃女性内裤10余条
“我晾在外面的内裤被人偷了。”去年12月,雨花台派出所接到某商业广场的张女士报警称内裤被盗。民警立即到场了解情况,张女士称她租住的房子是商户改造的,同一楼层的住户都将衣服晾晒在光线通风较好的公共阳台上。“我一开始怀疑有可能是住在同一楼层的邻居错拿了我的内裤,但是这是我丢的第二个了,感觉很奇怪。” 自去年12月以来,雨花台派出所连续接到十几起同一楼层内衣被盗的警情,且都是女性内裤被盗,平均每半个月就有一起。多次内裤被盗给住户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扰,不少女性住户因害怕,都不在外面晾晒衣服了。由于楼层内没有监控探头,警方只能从其他地方寻找线索,但始终没有进展。
住户家门口的监控发现嫌疑人身影
6月11日晚,陈女士下班回家,准备把早上晾晒的连衣裙、内衣收进来时,发现自己的一条粉色内裤不见了, 想到之前一直有住户的内裤被盗,她立即报案。
从陈女士家的监控视频中,民警发现在当天下午3点多,一名穿着蓝色上衣、卡其色裤子的男子在陈女士家门口来回徘徊,最后将一条女性内裤从衣架子上取了下来,之后便立即离开了现场。民警将视频资料给该商业广场的保安和物业观看,请他们留心观察。 6月13日下午4点多,雨花台派出所的民警接到保安的电话,“我们抓到了和视频里很像的偷内衣的贼,你们快过来确认一下。”民警赶忙赶至该商业广场,到达时这名“内衣贼”已经被保安和群众团团围住。
因婆媳经常吵架,他称偷内裤只为“短暂释放”
经查,这名男子姓洪,今年30岁。他向警方交代,6月13日下午是准备和朋友看电影的,来早了就想去三楼阳台逛一圈,没想到刚准备下手就被保安发现。面对警方询问,他承认了自2015年12月以来,连续盗窃14条内裤的盗窃行为。他称老婆和妈妈经常吵架,两人都不停地在指责他,他偷内裤只是为了出来换口气,因为偷内裤的过程中能得到“短暂释放”。为什么只偷并不是贵重物品的女性内裤?洪某交代因为女性内裤不值钱应该不会被注意,且女性内裤颜色很鲜艳,能给他带来刺激感。日前洪某因涉嫌盗窃罪已经被刑事拘留。
佰佰安全网提醒: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幅度: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 3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 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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