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孕妇开豪车用LV包装毒品贩卖 产后获无期躲过死刑)
广汉一女子在怀孕期间开豪车,用LV包装毒品,伙同他人贩卖毒品4800多克,落网后拒不配合警方调查,在法庭上还当场翻供。最终冯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牟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14万元,邹某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5年7月16日晚上11点过,广汉警方在雒一号小区拦下一辆黑色雅阁轿车,将车内女子冯某挡获。民警现场查获了50多粒麻古和19袋冰毒,其中有16袋装在副驾位置的LV女包内。警方现场称量时,冯某承认这些毒品是她所持有,但归案后拒不交待一个字。
2015年7月17日11点过,民警在广汉新丰镇一小区将冯某同伙牟某挡获,在他的身上和住处查获21袋冰毒和50粒麻古。随后,涉嫌帮冯某运输毒品的广汉某高校门卫邹某也落网。冯某当时有孕在身,被警方处以监视居住。今年3月份,冯某产下一女。
本月20日上午,冯某等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在市中院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冯某认识了开野的的牟某后,让牟某帮她贩卖毒品。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期间,冯某、牟某共同向他人贩卖冰毒3683克,麻克4579粒重约412克,非法获利47万余元。两人落网后,警方又一共查获700余克冰毒和10余克麻古。
邹某本是广汉某高校门卫,有时跑野的。2013年底,冯某认识了邹某,并多次让冯某到新都等地帮她带毒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牟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冰毒4382.08克,麻古421.96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期刑事责任,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牟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冯某、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运输毒品,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庭上,牟某、邹某均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冯某却当庭翻供。
尽管冯某在归案后零口供、拒不交待,但公诉方提供了相关的人证、物证,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冯某与牟某、邹某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实事。冯某的辩护律师作以冯某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辩护,但法官没有采纳。邹某的辩护律师质疑公诉机关对邹某运输毒品的数量不确定的意见得到了法官认可。依照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管数量多少,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冯某、牟某贩卖毒品罪和冯某、邹某运输毒品罪成立,经合议庭合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主审法官当庭作出了口头宣判:被告人冯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4万元;被告人邹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冯某等3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不仅本人实施贩卖毒品,并且伙同他人共同贩卖运输毒品。冯某是主犯,其他两人是从犯。被告人冯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论罪本应严惩,但是鉴于被告人冯某目前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死刑。
在法庭现场的冯某称,当时装着毒品的LV包并不是自己的,并且自己从未承认过那是自己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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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身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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