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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划伤合租室友致死 因被对方拍裸照

2016.06.26 19:352304

(原标题:河北沧州男子不满男室友被拍裸照,持刀将拍照人划伤致死)

日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接到辖区医院报警,一男子受伤不治身亡,陪同人员失联。案情扑朔迷离,新华警方连夜上案调查,渐渐揭开了案件迷雾,赴天津大港将犯罪嫌疑人于某抓获,于当日押解返沧。

男子受伤不治身亡,监控发现可疑人员

6月18日,新华刑警大队接到报警一名青年男子腿部被人用刀划伤,经医院急诊抢救无效死亡。接到警情,新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闻警而动,组织全部责任区刑警中队、直属刑警中队上案调查。

据急诊医生介绍,当日凌晨2时许,120急救车将伤者接到医院。当时,伤者左腿内侧受伤,血压为零,脉搏非常微弱,呈失血性休克状态,生命体征极为微弱,直接被送到重症监护室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找不到家属和陪同人员,医院方面立即报警。

向出诊的120救护人员了解出诊地点后,办案民警立即赶往解放东路某小区,找到了案发中心现场,发现一名青年男子,经询问,他正是之前陪同死者小强(化名)前往医院的室友小亮(化名)。经过对中心现场展开封锁、勘查,办案民警确定此案中心现场在这所住房的客厅,地面、沙发、衣物以及沙发垫上均留有大量血迹,茶几有明显的挪动痕迹。

案发现场附近多处监控视频显示:凌晨1时25分许,一辆白色本田飞度轿车进入小区,停在案发的住宅楼西侧。1时35 分,两名青年男子步行打着电话进入案发单元的电梯。通过电梯内的监控视频可以清晰地看到两人的体貌特征。电梯运行到案发楼层,电梯门打开后,可以看到案发现场的大门敞开着,两名男子直接走出电梯进入屋内,顺手将大房门关闭。1时42分许,两名男子中的一人乘电梯下楼,过了一会儿,带着医护人员返回案发现场,随后与小亮一起陪同死者前往医院。通过进一步调阅外围监控视频,办案民警发现,在其中一名男子乘电梯下楼接医护人员之前,与其一起上楼的另一名男子很突兀地出现在楼下的监控中,神色匆匆地跑到停车处,迅速驾车离开小区。

现场留有大量血迹,询问了解案发经过

与此同时,另一路办案民警在医院找到了陪同死者一同前往医院的青年男子小云(化名),通过对小亮和小云的询问,警方初步理清了此案的始末。

据小亮称,他与死者小强是合租室友,6月17日晚,他在自己的屋里隐约听到小强两次与人打电话,其间好像与人发生争执,但并不激烈。次日凌晨1时许,他正睡觉时,听到小强与人争执的声音,随后就听到小强痛苦的叫声,他赶紧跑出房间,只见小强倒在客厅的沙发上,腿部受伤,流了好多血。“怎么回事?谁干的?”见小强越来越虚弱,他急忙问了一句。“是于某。”小强答了一句就再也没力气说了。接着,小云带着医护人员上楼,他和小云一起陪着小强去了医院。

另一名陪同人员小云经历了案发整个过程,他告诉办案民警,伤人的是沧县籍的于某,与他一起在天津大港居住,两人以卖宠物为生。6月17日22时许,于某突然把手机放到他面前,手机上是一张他的裸照。对此,他对于某解释,以前曾与沧州的小强在一起睡过觉,知道小强拍了他的裸照,他要求小强删除,但小强没删。得知这一情况,于某非常生气,连夜开车让他带着到沧州找小强。到小强租住处楼下,他给小强打电话让小强摁电梯让他们上楼。进入小强租住处,于某和小强因为裸照再次发生争执,于某突然拿出一把水果刀,一刀划在小强大腿上,转身从楼梯跑了。见小强腿上流血不止,他吓坏了,试图用衣物、沙发垫按压伤口止血无果,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医护人员接下楼。

分兵三路调查抓捕,原租住处抓获嫌犯

两人描述的情况与警方在监控视频中看到的情况基本一致,于某有重大伤案嫌疑。

当日一早,了解情况,新华刑警大队立即派出多路警力,一路前往于某户籍地调查抓捕;一路赶赴于某位于天津大港的租住地调查抓捕;另一路展开视频追踪,以车找人,摸排于某的行动轨迹。

经过一番工作,沧县和大港两路民警很快传来消息,两处均未发现于某踪迹,而另一路负责视频追踪的民警在辖区路华小学附近找到了于某遗弃的车辆。

于某失踪,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是外逃了?还是在其他地方藏匿?新华警方随即决定进一步了解于某的社会关系,排查可能藏匿的地点。

案发当日10时许,办案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得到一条线索:于某和小云之前曾在大港某小区租住过,且两人与房东关系很好,一直都有联系,于某极可能就藏匿在那里。办案民警立即前往调查,很快确定了于某的藏匿地点,当即行动将正在睡觉的于某和涉嫌窝藏包庇的房东张某抓获,并于当日12时许将于某顺利押解返沧。

经讯问,于某供述,在手机上看到小强发布小云的裸照,气愤之下带着小云连夜到沧州找小强,并在途中买了一把水果刀。在小强租住处,他与小强因裸照发生争执,他趁小强不备,突然拿出藏在衣袖里的水果刀,将小强腿部划伤后,迅速从楼梯下楼,驾车逃离现场,将汽车遗弃后,打车辗转返回大港到张某家中藏匿。

佰佰安全网提醒: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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