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当“网红”获报酬 济源俩青年砸警车被拘留14日(图))
靳某传到网上的扬言砸警车
有网友在济源同城圈内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年轻男子站在一辆警车前,手持棍棒扬言,如果该视频点击量超过五千,自己立马将身后的警车给砸了。
记者6月23日下午,从济源警方了解到,目前,制作这段视频的靳某、郭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分别被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据介绍,这段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点击量瞬间达到2000余次,并且跟有大量网友评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公安民警核实确定,该视频系在沁园公安分局办公楼前拍摄。
6月17日,沁园公安分局民警将拍摄该视频的两名违法嫌疑人靳某、郭某抓获。经查,靳某,男,18岁,系视频中扬言砸警车的男子;郭某,男,21岁,系帮助靳某拍摄视频人员。
据靳某交待,他平时特别喜欢转发网上的小视频。后来他听说,如果发视频点击量高,可以获得粉丝。为了成为“网红”并获得报酬,靳某拍摄了不少短视频上传到网上,但点击量都很一般。
6月17日上午,靳某手机被盗,与朋友郭某到沁园分局报案。离开时,靳某看见一辆警车停放在分局院内,遂产生拍摄砸警车的视频博取关注,吸引粉丝。于是,靳某趁中午无人,让郭某帮其拍摄了砸警车的视频。
靳某称,其实自己没想过、也不敢砸警车,只是想利用这种方式骗取网友关注,增加自己视频的点击量。
最终,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二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时将该视频从网上删除。目前,二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佰佰安全网提醒: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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