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往往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 人身安全 、财产损失,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酒后驾车容易造成非常大的 驾驶安全 隐患,由醉酒驾车引发的 交通事故数不胜数,但还是有人不引以为鉴,酒后驾车仍不在少数。
沈阳一名男子驾车赴约喝酒,后又驾车离开,在回家途中出车祸身亡。男子的妻子将一起喝酒的6名酒友起诉到了法院索赔。7月20日,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6名酒友因没有劝阻制止其酒后驾车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聚会酒后驾车出车祸
2015年1月2日,新民市的周某看到周某林在沈北新区组织朋友一起到他家吃饭,遂给周某林打电话表示自己也要参加。随后,周某驾车前往赴约。
周某赶到后,周某林正和5名朋友一起吃饭喝酒。晚饭一直吃到当天21时许。席间,周某也喝了啤酒,程某中途先行离开了。散席时,周某驾驶车辆送段某回家。
原本周某准备在段某家中住,但因段某的妻子在家不方便,周某便驾车离开准备返回新民。途中,周某不慎发生车祸撞上路边树身亡。
死者妻子起诉酒友索赔
事发后,周某妻子将周某林等6人起诉到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索赔15万余元。周某妻子认为周某林等6人明知周某驾车还劝他喝酒存在过错,特别是周某将段某送回家,段某应制止周某或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周某安全。
对此,周某林等人均表示,并没有劝周某喝酒,是他自己要喝的,而且周某只喝了4瓶啤酒。另外,周某准备驾车离开时,大家都劝说过不让他开车,但周某仍坚持离开,因此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但同意在人情范围内每人给付5000元。
提前离开的程某表示,对于周某怎么离开的、何时离开的都不知情,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酒友未尽责被判赔偿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酒后驾车有足够的认知,其在酒后仍驾车上路行驶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应对该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在吃饭过程中,周某的妻子虽无证据证明6名被告是否有劝酒行为,但6名被告在喝酒时对驾车赴宴的周某未尽到劝诫、照顾和提醒的义务,在周某离开后,6名被告未予确认周某是否安全到家,因此应对周某的死亡后果按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为聚会组织者的周某林应加重民事责任,段某明知周某酒后驾车没有拒绝让周某送其回家,也应加重民事责任。程某在酒席未结束前离开应减轻其民事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周某林等人过错大小,判定周某林、段某各赔偿9000元,张某等3人各赔偿8000元,程某赔偿7000元,总计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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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