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拐卖越南妇女获利 男子却辩称是“帮贫困乡亲娶媳妇”)
丁某某今年46岁,是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的一位农民,之前在广西、云南等地打工,认识了当地人,丁某某随后做起了“生意”。他在半年内购买了多名越南籍妇女,带回家后高价卖给家乡当地大龄未婚青年。昨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交易未成功 越南妇女跑掉了
丁某某此前因为建房欠了一些债务,他发现庐江当地农村有些大龄男青年因家庭贫困娶不到媳妇,随后发现“商机”。
2015年3月至8月期间,丁某某多次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云南省河口县、马关县等地,单独通过他人或伙同其他人,先后购买了多名越南国籍妇女,丁某某将她们带至庐江县高价贩卖给庐江县当地大龄未婚男子。
当年3月底的一天,丁某某在广西南宁市通过他人以32000元价格购买了越南女子梁氏娥(中文译名),后将梁氏娥带回庐江县家中,准备以80000元左右的高价贩卖给庐江县石头镇村民施某某。因户口等原因未能交易成功。
当年4月4日,丁某某又将梁氏娥贩卖给庐江县另一户人家,梁氏娥于当晚拨打电话向施某某求救并逃至施某某姐姐家,施某某因此与中间介绍人等发生争执并报警,民警接警后将梁氏娥解救。
半年拐六人 困在家中看管
2015年5月的一天,丁某某与他人联系后从庐江县赶往云南省河口县,以28000元价格购买了越南女子弹氏河(中文译名),并将其带至庐江县家中准备以60000元价格贩卖给余某某,后被庐江公安局民警查获。
同年7月的一天,丁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上中间人,找中间人购买越南妇女,在云南省河口县以26000元价格购买了一越南妇女,中间人从中非法获利2000 元。此后,丁某某将越南妇女带至庐江县家中,准备以高价贩卖给他人作妻子。同年7月22日,该女子从丁某某家中逃跑,至庐江县白湖镇时被公安民警发现解救。
丁某某当月还联系中间人,在云南省河口县以30000元价格从中间人处购买了一越南女子,并将该女子带至庐江县家中,后以60000元价格将女子贩卖给一男子作妻子。
据了解,丁某某在半年的时间内涉嫌拐卖6名越南国籍妇女,他买来的价格在两三万,而卖出去的价格在6万以上。丁某某利用这些女子语言不通、环境不熟,将她们“困”在家中,进行看管。
2015年8月,丁某某在庐江县万山镇高速路口被抓获归案。
自辩是做好事 竟称不会后悔
昨日上午,丁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在庐阳区法院受审,一同受审的还有云南当地的3名中间人。公诉机关认为,丁某某等四人拐卖妇女,其中丁某某拐卖妇女6人,其他3人各参与拐卖妇女1人,其行为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现场,丁某某似乎还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处,他表示,自己之前在当地打工,认识了一些当地的朋友。“我是在帮家乡的一些找不到媳妇的人做好事,充当介绍人的作用。”丁某某称,他过去找这些越南妇女,都是经过对方和对方家人同意的,“她们愿意过来我才会带过来,都是自愿的。”
丁某某称,虽然他不会越南语,但是他找了中间人作为翻译,给对方或对方家人的费用实际上是礼金,他并不是拐卖妇女,只是中间人的角色。丁某某还表示,后来收取男方的费用,是男方自愿给的好处费。不过,丁某某承认,他并不知道这些妇女有无结婚,也没有看到她们的身份证件。
在被问到是否后悔这么做时,丁某某说不后悔,坚持自己是在做好事。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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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6)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属严重犯罪行为,给广大女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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