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已有1400余家法院自主开展网络拍卖,网拍超过25万次,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超过1500亿元。”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在“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说,仅2015年,网络拍卖数量就达12.4万余次,处置标的物5.7万余件,成交率84%,平均溢价率36.7%。
8月3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澎湃新闻注意到,《规定》全文共38条,重点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入选条件、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等问题。这一《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法院优先通过网络拍卖处置财产
“有拍卖成交价低至六元的茶叶罐,有高至4.64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有的拍品经过1800余次竞价最终成交。”孟祥表示,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
在过去,法院一般是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委托拍卖机构现场拍卖,但这一模式也部分存在信息封锁、串标、围标、职业控场等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始于2010年。“自出现之日起,就体现出相对于传统拍卖模式的诸多特性:市场超地域化,拍卖快捷化、虚拟化,交易成本低廉化,拍卖信息透明化。”孟祥认为,法院的司法拍卖改革应当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鼓励优先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事物,实践中也存在拍卖模式多样、拍卖主体多元、操作规程不一等问题。”孟祥同时指出,考虑到各地网络技术发展不平衡以及法院处置财产的多样性,不宜一刀切地规定所有财产都通过网络拍卖,而应将其作为法院处置财产的优先方式,与其他方式相协调,共同服务司法拍卖工作。
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
据澎湃新闻观察,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应向社会全程、全面、全网络地公开。
“全程是以时间推移的角度,将公开贯穿于公告发布、出价竞卖、成交确认等全过程。全面是针对信息内容的广度,公开的对象包括拍卖财产状况、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等。全网络是针对公开的地域范围,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只要互联网能覆盖的范围都应公开。”孟祥解释说。
此外,为防止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影响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公开性,《规定》还确定由最高法建立一个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申请纳入名单库,其提供的平台应当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保证信息公开充分、功能齐全完备、系统独立安全、程序运作规范。”孟祥称,最高法将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统一标准,依照严格程序,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除名。
也就是说,在具体个案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时,最高法并不干预,而是由执行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从名单库中选择一家实施拍卖。
一人竞买也可成交,拍卖被撤销可救济
相较于传统拍卖应不少于两人参与的硬性规定,《规定》明确了即使参与竞买人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成交。
“因公开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公平竞价的可能性已经降到最低。”孟祥认为,如果一人竞拍的价格高于起拍价被认定无效,一方面有损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价格降低,反而不利于财产变现和当事人的债权实现。
与此同时,《规定》第三十一条还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作出规定。比如针对拍卖财产展示和瑕疵说明导致买受人重大误解等情况;因为网络故障,如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拍卖结果错误的情形。
“《规定》同时明确了拍卖撤销后的责任承担和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孟祥介绍,拍卖被撤销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此外,若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损害发生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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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