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8日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从陕西到杭州当保安的郭先生与两名老乡聚会后醉酒回家,因撞破楼道玻璃割伤大动脉不幸身亡,家属认为与郭先生一起喝酒的两名老乡也要承担责任,遂起诉索赔11万多元。
2015年8月19日晚上9点多,郭先生下班途中接到老乡刘某电话,邀请他一起喝酒,后他与刘某、杨某两位老乡在某酒店喝了近2小时的酒,3人一共喝了1瓶多的45度白酒。次日凌晨1时45分,郭先生醉酒回家,爬到楼梯顶端时撞破了玻璃窗,其右手肘大动脉被割破。郭先生可能担心喝醉被老婆骂,选择捂着伤口到楼梯下求救。等邻居发现报警时,郭先生已倒下,后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郭先生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2mg/ML,属高度醉酒。
由于认为房东在楼梯边不当安装玻璃是导致郭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2015年10月,郭先生妻女将房东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房东赔付郭先生家属7万元。
其家属同时认为,除房东外,当天与郭先生一同饮酒的2名老乡刘某和杨某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沟通未果后,其家属将2名老乡一同告上法庭。
今年8月8日,杭州上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两被告未到庭,被法院视为自动放弃答辩。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郭先生当天晚饭已喝过酒的情况下劝其再次饮酒,且饮酒后没有履行一起喝酒而形成的相互保护、照顾义务,存在特定情况下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赔偿 人身损害金116394.68元。
法院未在当天判决,将择日宣判。
佰佰安全网延伸阅读:
朋友聚会喝酒死亡,其他朋友该不该承担责任,要看是否有无过错为前提,不能单纯地认为只要在一起喝酒就要担责。但是,当同桌喝酒的朋友出现明显不适,或因酒醉不能自控时,就有了基本的照顾义务。喝酒的过程中,一齐喝酒的酒友对其他酒友有关照、注意、劝解的义务。不能强行灌酒、劝酒,发现酒友醉了,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拨打救助电话或就地采取救护措施。如未尽到该有的义务和责任,若发生人身安全 事故,则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