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11日正式发布《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外地户籍来京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暂住证”将被“居住证”所取代。
《实施办法》对居住证申领条件进行了细化:“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北京市就业6个月以上;“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北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连续就读,是指在北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富莹介绍,《实施办法》对来京人员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与《居住证暂行条例》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即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此外,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为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申请人,李富莹介绍,《实施办法》规定了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再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统一对申领人告知办理结果。
李富莹表示,由于之前公安部废止了实施多年的暂住证制度,给实践中如何证明“来京居住半年以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便。对此,《实施办法》规定,来京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先行申报暂住登记。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积分落户”制度,李富莹表示,积分落户是居住证“赋权保障”基本功能的一个衍生,鉴于北京市作为超大型城市的特性,《实施办法》只对“积分落户”做出原则性规定,以配套文件形式另行规定为宜。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