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员工肖某因被举报在公司用食堂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裤,被公司开除。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肖某违约赔偿金。公司不服,将肖某起诉至法院。
今天上午,此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肖某承认自己确实有用洗菜盆洗过内衣裤,但洗的并非经期的内衣裤。“我的行为的确是不好的事情,但并不算严重违纪。”
事件 被开除后申请仲裁 公司不服裁决起诉
2016年5月20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领导收到员工举报,内容为2016年1月13日,食堂员工肖某用公司食堂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裤。
后经公司食堂负责人、员工取证确认了此事,肖某也予以认可。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称,该事件发生后,在公司引发恶劣影响,数名员工因此事前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几十名员工写联名信要求彻查此事并开除肖某。公司食堂连续十多天无人用餐,公司只能临时给员工订餐来弥补肖某造成的影响。
公司认为肖某在公司食堂工作多年,理应知晓食品卫生人员操作规范,其行为超出常人理解范围。鉴于上述多种原因,公司领导为了避免出现更大的事件,将肖某予以开除。
在仲裁期间,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和2016年5月26日至6月7日期间的工资672.18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肖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该项违约金和工资。
调解 自认不是严重违纪 公司付4万赔偿金
上午9时,肖某本人和其代理律师来到法庭应诉。肖某今年37岁,据其称,她于2006年9月入职原告公司,作为食堂工作人员,在公司食堂工作近10年了,对于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肖某表示并不清楚,公司也没有培训过。“我那天确实有用洗菜盆洗过内衣裤,但这种事情并不是经常发生,洗的衣物也不是经期的。”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肖某承认了自己洗经期内衣物的事实,写了检讨书并签了字。对此,肖某称,她是受到了该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的威逼利诱,“他让我写检讨书,说承认了错误,公司就立马让我恢复上班。”
公司表示,开除肖某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已经通过并进行了公告,“肖某违法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以及关于劳动管理的若干规定,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利开除。”
肖某认为,自己的行为确实是不好的事情,但并不构成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对该行为没有明文规定,肖某还提出,甚至还有食堂员工用洗菜桶泡澡,自己并非个例。
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是意料之外,已经超出了常人理解范围,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法记明该行为。“稍微有点生活常识的人都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特别是月经期内裤,其本人在家也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可想而知,肖某平时在食堂工作中的卫生情况。”
公司表示,单位员工有近两百人,由于此事的发生,员工都不在食堂用餐,造成了食堂很大的浪费。“这只是发现了一次,到底有多少次还不知道,当时造成了公司很大的恐慌。”
肖某对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食堂用餐人员锐减表示不认同,她称因为通州区的环评,并让各个企业外迁,公司已经把主体部分搬到江苏,并在大量裁员。“因为我是裁员范围,公司才把1月份的事件又翻出来,找理由把我开除。”
经调解,由原告方支付给被告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