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村民孔某收购了5只熊掌、2块梅花鹿肉,存放在家里的冰柜里,后被警方发现。经鉴定,熊掌、梅花鹿肉等价值共计7万元。近日,大邑法院判决孔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去年2月份,60岁的孔某从双流县白家镇一家珍禽经营部购买了梅花鹿肉。2015年5、6月份,孔某在阿坝州花了1.1万元购买了一只黑熊熊头、2块熊肉、5只熊掌。孔某将这些梅花鹿肉及熊头、熊肉、熊掌冷冻在位于大邑县家里的冰柜内。
去年11月6日10时许,民警在对“阳沟村医疗站”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冰柜3台,各类动物死体共计65份,其中疑似黑熊残体13块,疑似梅花鹿残体2块。
经鉴定,被扣押的疑似黑熊残体系亚洲黑熊,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万元;被扣押的疑似梅花鹿残体系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万元。
大邑检察院指控孔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在法庭上,孔某辩解自己购买的梅花鹿肉等动物残体是自己食用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过法院认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为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只要有收购的行为,不论收购的目的是营利或自用,都不影响本罪的定性。
大邑法院认为,孔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没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7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当依法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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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