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上小学没几个月,年仅7岁的小陈在和同学小林一起玩游戏时,被铅笔戳入右眼,医院诊断为眼角膜破裂,外伤性白内障,视力低下,且眼球上留存铅笔屑,经鉴定相当于十级伤残。
10月27日,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获悉,经仔细审理,该法院于10月8日最终确定被告、校方与原告各自分别承担50%、30%、20%的责任,被告小林赔偿近6万元,校方需赔偿相关费用3.5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原告小陈一方称,2015年6月,小陈在玩笔和尺,被告小林擅自跑过来玩起了弹笔游戏。所谓弹笔游戏,是指将直尺架在橡皮上当翘翘板,将铅笔放在尺的一端弹射。结果,小林不慎将铅笔弹入了小陈的右眼,导致其右眼受伤。
被告小林则表示,小陈先在玩弹笔游戏,邀请他参加,他在弹笔之前,还特意叮嘱小陈注意安全,但小陈仍然低头看着他弹笔,因此铅笔才会弹入小陈的右眼。
对此,长宁法院工作人员现场走访了学校、两位当事人以及证人,了解到:当日,原告小陈已与另外一个同学小王一起玩了一会儿弹笔游戏,被告小林看到后,要求加入,小陈表示同意,同学小王则离开了游戏。于是,小林站在原告小陈课桌的左侧弹笔,小陈则在自己的座位上低头关注,后来便发生了以上意外。
原告在起诉时提出,意外发生时,教室里没有老师看管,事发后小陈找到班主任求助,班主任没有及时处理,也没有通知家长带小陈就医,父母是在学校放学之后,听小陈说眼睛疼痛流泪、视力模糊,带小陈去医院检查后才发现这个问题。因此原告认为,校方应当承担责任。
校方则辩称,学生入学时,学校已经对其进行了多次安全教育。事发时教室里虽然没有老师,但走廊里有老师巡视,他们也会兼顾教室里的动静。基于教师师资力量配备的原因,学校不可能在课间休息期间,在每个教室都配备老师看管孩子,老师也需要适当的休息和上厕所。事发后,老师将小陈带到医务室进行过简单处理,因为小陈没有表示疼痛,就让他继续上课了。因此在本案中,学校不存在过错,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长宁法院认为,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课间休息期间老师必须在教室巡视,但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和管教义务。小陈等学生事发时仅7周岁左右,活泼好动,学校老师应当尽量在教室内巡视,预防伤害事件发生。学校没有做到这一点,管理上有瑕疵,有过错。
综上,长宁法院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给出了5:3:2的责任分担比例。被告小林需赔偿小陈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近6万元,而校方需赔偿相关费用3.5万余元。
因为小陈的眼睛尚未发育完全,医生建议小陈暂缓至成年后再进行眼部手术。因此,原告方面要求保留后续治疗权。长宁法院认为,该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