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9日电 记者今天(11月2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检察机关对重庆市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公共安全事件所涉渎职犯罪人员依法立案侦查。
10月31日11时24分,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高度重视,立即派员赴重庆市永川区查看事故现场、介入事故调查,并组织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永川区检察院等成立检察机关调查专案组,对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开展调查工作。
11月5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依法对该事故所涉渎职犯罪以事立案,开展侦查。侦查发现,永川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张富强、安全科监管二组组长戴传波,永川区五间镇副镇长邓泽军、安监办(煤监办)主任苟怀郎,永川区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大队长余连高等7人在对金山沟煤矿的安全监管、复工复产验收、民爆物品使用管理中涉嫌渎职犯罪。日前,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确定戴传波、张富强为犯罪嫌疑人,永川区、渝中区、南岸区检察院分别对余连高、苟怀郎和邓泽军等5人以涉嫌渎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检察机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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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胡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