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傍晚五点多,杭州玉古路附近一家奶茶店门口,一个8岁小女孩出门上厕所时,被一条拴着的大狗咬伤了眼部和下巴。
事件一经报道,牵动了很多市民的心,不少网友留言鼓励、祝福小女孩,也有人对养狗人提出质疑,还有个别网友提醒:宠物狗也有兽性,主人不在的情况下,陌生人还是不要随意逗弄、抚摸为好。
受伤女孩面部可能留疤
据悉,受伤女孩读小学二年级,伤口主要集中在面部,特别是右眼下面有道伤口很深,需要缝合,下巴处也有三四条抓痕。
女孩父母在玉古路上经营一家小吃店,咬伤她的大狗则被拴在隔壁奶茶店门口。女孩的姑姑说,这条大狗是奶茶店老板的朋友寄养在这儿的,才过来两三天。
事发当天下午,女孩放学回家没多久,说要上厕所。小吃店里没有卫生间,平时都是到街边的公厕方便,来去要经过隔壁奶茶店,而大狗就被拴在奶茶店门口。
女孩妈妈说,狗个头很大,大人看着心里都有点发毛。他们起初在店里忙,后来听到女儿惨叫,连忙奔出去,发现女儿已经被那条大狗咬得满脸是血了。
伤人大狗被送往犬类收容中心
12月12日傍晚,西湖区城管局灵隐中队接到求助电话,执法队员带着网兜等工具赶到现场,发现咬人的犬是一只八个月大的阿拉斯加犬,身长超过1米,肩高约80厘米,是杭州主城区(重点限养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为避免犬只继续伤人,执法队员给犬主人开出了犬只暂扣单,要求犬主到中队接受处理。
昨天上午,因为受伤小女孩的伤势严重急需手术,后续治疗需要了解咬人犬是否有传染性病毒,女孩的家属又向灵隐中队求助:“能不能带狗去做一下血液化验?”
灵隐中队破例带着咬人的阿拉斯加犬到一家宠物医院进行抽血化验,化验结果要10天才能出来。
据了解,这只狗之前养在上海,狗主人也提供了一本《上海市犬只狂犬疫苗免疫证明》,证明本上显示免疫时间是2016年8月,发证日期为2016年8月7日。
执法队员说,从免疫证明来看,这只8个月大的狗狂犬疫苗还在有效期内,抽血化验主要是为了看看有没有其他传染病。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即没有办理犬证),将对犬主人处以3000到5000元的罚款,涉及伤人的,将采取顶格处罚,另将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相关伤人证据,对伤人犬进行没收处理。
昨天下午4点,执法队员说,犬主人沈先生目前还没有到中队接受处理,他们已经把咬人的阿拉斯加犬暂时送到了杭州市犬类收容中心。
狗狗性情温驯就不会咬人?
在网上搜索“阿拉斯加雪橇犬”,大部分网友都提到,阿拉斯加犬非常友好、温驯,属于“朋友狗”,那么温驯的“朋友狗”怎么就咬人了呢?
杭城一位专业驯犬员小溪说,阿拉斯加犬一般来说是比较温驯的,但同时也是基因最接近狼的犬种, 领地意识很强, 当它认为有陌生人进入了它的领地,就会对入侵者发出警告甚至进行攻击。
性情温驯的狗狗就不会咬人了吗?不一定!“律师来了”后台就收到过不少关于宠物伤人的咨询。
有一个微友说,自己常去的一家花店里有一条苏格兰牧羊犬,看起来也蛮温驯,店主说狗狗很乖,还拉着她的手让她摸,结果她手刚放下来,狗就直往她脸上扑去,在她的法令纹处狠狠咬了一口,当时“肉都绽开来了”。
还有微友说,自己带着孩子在小区公园里玩,一只狗狗从外面溜进来,把孩子给抓伤了。
狗狗伤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很多微友问,当发生宠物伤人事件时,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签约律师鲍乐东[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次事件中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并不一致,这就需要明确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以对动物的占有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动物的管理人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
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阿拉斯加犬上海的主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奶茶店店主)。当动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此时管理和约束动物的义务已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本事件中,狗的主人已将狗转移交付给奶茶店店主,奶茶店店主是狗的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狗的伤害行为导致女孩面容的损伤,严重到造成精神损害的地步,除了相关医疗费用外,女孩及其家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并非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一切损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条规定,因被侵权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次事件中,奶茶店店主如果可以证明小女孩存在故意挑逗狗狗等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则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网友:真爱狗就教育好它
昨天,这件事也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
网友cmt:小区里经常碰到牵大狗的居民,每次都是抱着宝宝快步从他们身边走过,虽然我知道爱宠物的人真的很多,但是请谅解一下我们这些怕狗的人,每次狗狗扑上来我都会吓得心跳不止,但是狗主人的一声嘲笑让我非常气愤!
网友“Vvvvv。”:狗是社会型动物,真爱狗就教育好它,肩负起狗主人的责任,这也是对自家狗的保护。
网友“曼殊莎”:作为一个养阿拉斯加的人,我真的很讨厌那些无知的养狗人,不牵绳子、不捡大便、让狗乱叫,不管大狗小狗都应该好好牵着,文明养狗。既然养,就麻烦你负责任、教育好,给予正确引导。
网友李正琪:又是阿拉斯加,我女儿也被它咬到脸了,真是无语,整形医院都去了好多次了,钱花了也不少,疤还是有。
( 责任编辑: 姚陌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