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1岁的邹女士买了由北京富丽华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华公司)从台湾购进的“新动力氨基酸胶囊”。因认为该产品效果不好,要求退货又遭拒绝,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局)却为该产品核发了“卫生证”。邹女士将出入境检验局诉至法院,朝阳法院判令出入境检验局为新动力氨基酸胶囊核发《卫生证书》的行为违法。
邹女士诉称,听信他人所说的“新动力氨基酸胶囊”效果好,她便买了富丽华公司卖的新动力氨基酸胶囊。因该产品的效果并不好,可北京出入境检验局却向该产品核发了“卫生证”,故其便申请出入境检验局公开核定该产品安全的相关资料。
2014年5月10日,出入境检验局向邹女士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随同附带了“新动力氨基酸胶囊”标签标示、样张。邹女士对比发现,自己所提供的新动力氨基酸胶囊,与出入境检验局所提供的并非同一产品。另外,邹女士还认为,出入境检验局虽然给该产品核发了卫生证,但并不能证明该产品就是合格产品,因为该产品没有在大陆注册备案,相关部门也拒绝检测该进口食品。
故邹女士诉请法院撤销出入境检验局在2011年3月3日为新动力氨基酸胶囊核发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并判决该《卫生证书》及附表违法,且没有效力。
对此,出入境检验局辩称,邹女士与该局作出的卫生证书没有利害关系,且邹女士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其所核发的《卫生证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故请法院驳回邹女士的起诉。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条例等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检验检疫部门应定期公布已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新动力氨基酸胶囊已具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入境检验局也没有提交其将该产品定为“合格产品”的相关材料及依据,也没有出示该产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已向检验检疫部门注册或备案的依据,故其核发的《卫生证书》应属没有全面履行其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另外,该产品在2014年1月3日已超过保质期,最终,朝阳法院判令出入境检验局为新动力氨基酸胶囊核发《卫生证书》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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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