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
最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准备在网上发起募捐活动,以筹集近100万元的诉讼费,每人限捐两元。
2017年1月25日,“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与绿发会败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18万元,由两名原告共同负担。
这成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第一起社会组织败诉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作为民事诉讼,既然败诉,法院收案件受理费也在常理之中。但与众不同的是,该案承载着许多社会公益组织的期望。有舆论认为,这种“天价诉讼费”已严重超出环保组织的承受能力,将使环保公益组织顾虑增多,不符合新环保法立法的本意。
“募捐活动希望更多公众能关注到环境问题。”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说,“只有发动公众关注环境问题,才有可能解决根本问题。”
189万元诉讼费从何来
2016年4月,500名常州外国语学校在校生疑似因化工厂污染地块中毒,引起舆论关注。2016年4月29日,自然之友向常州市中院递交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绿发会也作为共同原告加入此案,对3家化工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自然之友注册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成立最早的民间环保组织。绿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益公募基金会。
2017年1月25日,该案一审判决显示,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18万元,由两名原告共同负担。
“没有哪一家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这样高额的受理费。”自然之友法律项目负责人葛枫说,“我们会继续上诉,以应对不合理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的起诉书称,请求法院判令3家化工厂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各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污染检测检验费、评估鉴定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等。
有环保人士认为,起诉书中尽管未披露诉讼标具体数额,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是最重要的部分。
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3月,常州曾立项正式对常隆地块进行修复,投资预算近4亿元。
有法律人士介绍,法院诉讼费计算方式比较复杂,每一档有不同比例,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都按0.5%收取,以此推算诉讼标约3.7亿元,为此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也不足为奇。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对此专门撰文指出,目前,自然之友法律团队已开始着手准备常州土壤污染案的上诉及二审事宜。由于上诉期间一审判决的高昂费用并不会生效,所以自然之友将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本身,以期推动实质性改变。
张伯驹表示,在常州公益诉讼二审结案之前,自然之友暂不会发起针对此案件的专题公众筹款活动。“当然,如若经过二审及后续程序,仍然不能扭转高昂诉讼费用的判决,我们将启动相应预案,与大家形成合力,共同应对。”
环境公益诉讼是否会导致滥诉现象
“我们认为收取这样高额的案件受理费是不妥的。”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说,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本意是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提起公益诉讼,如果败诉就要承担高额的案件受理费,让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知难而退,“这不是鼓励,是阻止环境公益诉讼,与立法本意相冲突”。
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马勇介绍,在制定新环保法前,就是否放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决策层经过一场讨论。有人担心如果放开环境公益诉讼会导致滥诉现象发生,滥诉很有可能会导致占用优秀诉讼资源,使新环保法成为一部分人牟利工具,使之与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败诉的巨大风险,所以现在环境公益诉讼总量还是很少,不用担心滥诉的情况发生。”马勇说。
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翼飞也分析称,环保组织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利益纠纷,如无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环保组织一般不会轻易提起诉讼,因而也无需担心滥用诉权的问题。
杨翼飞说,环保组织胜诉后并不会得到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被告支付的赔偿金及环境修护费都支付至当地的环保专项账户用于环境治理。此外,环保组织均为公益组织,其本身并无盈利能力,所有运作资金均来源于社会捐款。
据了解,全国有1000余个社会组织具备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的起诉资格,符合最低规定的“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也有700余个,但2015年中仅有9家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现实中,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经济困难有目共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2014年的调查显示,全国60%的环保组织无力负担固定办公场所,超过80%的组织年度筹资不足5万元,而近半组织没有法律相关业务。
公益诉讼应建立“兜底”制度
“对于我们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常州中院并未同意。”马勇说,环保组织是法律的践行者,诉讼就有败诉风险,“虽然我们认为判决很不合理,但是对诉讼费的判决生效,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就要作好交纳相应款项的准备。”
杨翼飞律师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和环保组织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其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不应当区别对待,更不应当出现检察机关无需交纳诉讼费而环保组织需要交纳高额诉讼费的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2015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指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败诉的,法院一般应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贵州省高院还提出,应探索建立对胜诉原告给予奖励的激励措施,鼓励更多组织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葛枫建议,建立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使得社会组织的起诉、调研、取证的费用都能得到支持。
尽管面对“天价诉讼费”的压力,马勇依然认为“这是一个难得的契机”。在他看来,任何一起环境公益诉讼遇到重大困难甚至挫折时,正好就是完善这项制度最为重要的时机,“这个案件将会影响整个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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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