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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天价诉讼费:将按国务院规定计算

2017.02.08 10:582011

2016年4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毒地内部。

出乎意料,环境公益诉讼也会败诉;更出乎意料,环境公益诉讼不仅败诉了,而且还要承担189.18万元“天价”诉讼费。

于是,“天价诉讼费给了环境公益当头一棒”,“天价诉讼费成了环保公益诉讼拦路虎”,甚至“天价诉讼费打压环保公益诉讼”等各种说法在网络间流传。

1月25日,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一审判决的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常隆公司等三家企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以下简称常州公益诉讼)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依据国务院规定计算出诉讼费

收取189.18万元诉讼费是否合理?又是怎么计算出来的?这两个问题无疑是公众最为关注的。《法制日报》记者从常州中院了解到,自然之友以及“绿发会”在案件起诉时并未明确诉讼标的,直至2016年12月21日案件开庭审理时,两原告才明确提出,要求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为3.7亿元。

记者获悉,对于诉讼费的收取以及计算方法,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案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的规定,常州中院认为,两原告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为1891800元。

至今法院未收取一分钱诉讼费

“绿发会”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对于我们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常州中院并没有同意。”对此,记者进行了深入了解,得知常州中院从来没有收到两家环保组织有关减免诉讼费的申请。

据介绍,2016年4月29日,自然之友以及“绿发会”在向常州中院递交起诉书的同时,还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常州中院受理案件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两原告缓交全部诉讼费用。截至今日,常州中院未收取两家环保组织一分钱诉讼费用。

法院始终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常州中院表示一直持积极支持态度,以本案为例,189.18万元诉讼费是依据两原告提出的3.7亿元诉讼标的计算出来的,不多一分,也不少一分。常州中院方面对于公益诉讼并没有采取催缴的做法。因此,通过“天价”诉讼费来打压环境公益诉讼完全不是事实。

据了解,近年来,常州中院审理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2015年,常州中院审理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还曾入选全国环境侵权十大案件;2016年,常州中院审理了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法院审理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减免诉讼费应由当事人申请

记者注意到,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也有补救措施,按照该办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常州中院表示,该院从未接到自然之友和“绿发会”提交的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也无权主动作出减免诉讼费的决定。

法制日报评论:常州毒地案:诉讼费不是问题

有媒体报道,最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准备在网上发起募捐活动,以筹集近100万元的诉讼费,每人限捐两元。

此事的源头是春节前,“常州毒地案”的一审宣判。1月25日,“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与“绿发会”败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18万元,由两名原告共同负担。

一石激起千层浪。环保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旨在维护社会公益,并没有私利在其中,这本身似乎就具有了天然的正当性,承担高额的诉讼费引起很多人的不满,甚至有人借机开始唱衰环保公益诉讼,提出环保公益诉讼正在进入严冬。

事实真的如此吗?显然不是。自从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的环保公益诉讼在“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力挺之下,可以说是一路高歌猛进,屡战屡胜,鲜有败绩。有人说,“常州毒地案”是各地环保公益诉讼的第一个失败案例。因为没有看到相关统计数据,所以不敢肯定这种说法,但这至少说明了在国家和民众对环保事业高度重视的大背景下,这两年来,环保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国家和环保组织依法保护环境的有力武器。

但是,只要是打官司就会有输有赢,谁也不能保证每一个案子都会胜诉,而败诉方要承担诉讼费用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讲,诉讼费是根据案件的标的按比例来计算的。“常州毒地案"的标的是3.7亿,计算下来大概就是189.18万元的诉讼费。但是这笔高额的诉讼费是否一定要交呢?那也不一定。公益诉讼案件与一般案件不同,原告方,也就是环保组织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且一般情况下他们不可能从案件中得到任何好处,所以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是有特别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而且根据这条司法解释,各地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

既然如此,为什么“常州毒地案"的原告方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表示交不起诉讼费,甚至要通过发起网上募捐来筹集诉讼费呢?这里面可能还是有些别的原因或者误会。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上诉法院预交诉讼费用。“常州毒地案”已进入了上诉程序,按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应该由原告方与上诉法院协商解决。笔者猜测,如果“绿发会”向常州中院要求减免诉讼费,那可能是找错了对象。也就是说,就目前案件的整体进展情况看,还没有到必须要交诉讼费的程度,即使必须要交,原告方“绿发会”和“自然之友”也完全可以依法向上诉法院要求减免诉讼费,而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所以,就“常州毒地案”本身来讲,所谓诉讼费用其实根本不成为问题,完全可以依法解决,“绿发会”更是没必要大张旗鼓地搞什么网上募捐,这种行为的目的有些让人无法理解。主观上虽然我们不好判断,但其客观结果就是引起了媒体的夸大和炒作。很多人在不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认为中国的法治不健全,或者对法院产生了误解,甚至因此动摇了人们对环保的信心。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保护自然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是国家战略,更是人民心声,某一个个案的挫折与失利不可能阻挡依法保护环境的大趋势。不管怎么说,“常州毒地案”现在还在上诉阶段,还没有终审,此时不应该让一些枝节,特别是一些不成为问题的枝节扰乱了人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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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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