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6万多买的二手车,没开几个月就被“偷”了,而“偷车贼”竟然是原车主。对簿公堂时,原车主却说自己才是受害者,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宁海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吴某,宁海人,40来岁。2015年9月因为生意需要,以6万余元的价格从邻村李某处购买了一辆货车,双方签订了《货车买卖协议》,吴某预先支付了3万元的购车款,并约定在2016年年初付清剩余的购车款。
车子开回去不久,吴某便发现车子存在不少的毛病,修理费前前后后花了5千元,为此吴某多次和李某联系,但李某一直未予理会,吴某便未再支付剩余的车款,又继续使用了该车辆5个多月的时间。
没想到2016年2月,停在吴某自家房屋前的车子却在一天夜里莫名奇妙消失了,消失三天后,吴某收到了一封EMS快件,内容中写明了车子去向,并要求吴某尽快将余下的购车款打入指定账户,寄件人竟是李某!
为此,吴某多次联系李某进行沟通,李某均拒不交还车辆。一气之下,吴某于2016年8月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货车买卖协议》,李某退还购车款3万元并赔偿修理费5千元。
收到案件后,法官联系李某询问案件详细情况。谁曾想,李某也是满肚子的委屈,李某告诉法官,当时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吴某先支付了购车款3万元,余款则约好在三个月后付清。但付款期限到了之后,吴某却迟迟不支付余款,还以货车有质量问题等理由搪塞。
当时李某认为,货车的保险已经到期,但车子还未过户到吴某名下,万一在这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岂不是要自己承担责任?想到这一层,李某便拿着备用钥匙偷偷将货车开了回去,之后又将货车转卖给了胡某。
直到法院送来开庭传票,李某才知道吴某将自己起诉了,李某气愤不过,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吴某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购车余款。
法官了解完事情的经过后,分别来到李某、吴某家做调解工作,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吴某经过认真考虑后做出退让,最终李某退还吴某购车款1万5,该案顺利结案。
宁海法院法官提醒,二手车交易风险大,签订交易合同时,要把卖方将车辆的描述、对车辆质量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合同上予以写明,并保存好车辆交易相关凭证。产生纠纷时,买方可以凭借手中的关键证据以及合同约定的条款要求卖方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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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