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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好后悔啊,不该做这么冲动的事情。”近日,金华永康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徐某某因涉嫌放火罪站在法庭上。他低着头,表情痛苦,懊悔无及。
徐某某为何要放火?这事还要从2016年年底说起。
徐某某原来是在永康某村工地上卖早点的小贩,每天早上与妻女一起推车出来卖早点,生活虽苦也甜。
后来,老乡代某某也来工地上卖早点了。两人卖的都是相同的早点,但代某某卖的早点更价廉。代某某的出现,让徐某某心中渐生怨恨,他总觉得代某某与自己恶性竞争,抢了自己的生意。
2016年12月的一天,积怨已久的徐某某偶然间发现了一个泄恨的机会。12月25日凌晨5点,徐某某如同往常一样出去卖早点,发现忘带勺子,他就骑车折返回家拿勺子。
徐某某途经代某某的出租屋时,发现出租屋里并没人。想到平日里代某某抢走自己不少生意,徐某某头脑一热,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进屋将代某某家中的一只袜子点燃扔到床底的衣服堆后走出了屋子。
不久,代某某家中便浓烟滚滚,火光冲天。火势越来越大,所幸,过路的行人齐心协力将大火扑灭,终未酿成更大的灾难。
怒火从中烧,正是这团火,烧毁了代某某的家,也烧毁了徐某某本该幸福温馨的家庭和生活。然而,无论是谁,无论什么理由,私自纵火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庭上,徐某某对放火烧毁代某某出租屋的事实供认不讳。他痛悔当初的冲动,但是,悔之晚矣。徐某某终将为自己内心的狭隘和冲动付出应有代价。
最终,经过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赔偿了代某某的一应损失并获得代某某的谅解,当庭判决徐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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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