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5年11月,男方丁某与女方花某操办婚宴,喜结良缘。丁某在众人的簇拥见证下,递给花某彩礼2万余元。随后,双方便开始了共同生活,丁某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开支。但是,双方一直未能去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2016年3月,双方发生争执,花某搬回了娘家。2016年5月,丁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花某退还彩礼。经人民法院调解,花某向丁某返还了彩礼2万元。
律师释法: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男方在达成婚约时向女方赠送聘金、彩礼的习俗。一些地方,婚前给付“结婚彩礼”的现象相当盛行,已经成为了一种风俗习惯。一般认为,“结婚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未达成时,赠与可以撤销。同时,一方在婚约前后,收受另一方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往往具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违背婚姻自由的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人民法院组织丁某和花某进行调解,酌情将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部分进行核减后,由花某向丁某返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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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