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广东陆丰男子林某和四川籍女友王某到东方定居生活,苦于无计营生,林某竟想出贩卖伪劣卷烟的办法。女友王某知情后不但不制止,还为其送货,提供交通工具,公安机关共计查获伪劣香烟1913.1条,涉案金额46万余元。近日,海南二中院开庭审理这起非法经营贩卖假烟的案件,林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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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东购进假烟 物流运到东方销售
2014年,林某和王某在东方一小区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供生活居住,但两人都没有工作,于是林某想到了自己的旧营生,开始独自销售假烟。“假烟是我从广东东莞和海南万宁等地购进的,上家通过物流将假烟寄给我。”林某称,自己将这些卷烟销售到东方及其周边市县,销售的价格为黄芙蓉王批发是85元/条,零售是100、110、120元/条不等,中华要再加10到20元不等,红双喜、硬利群加10到15元不等。
林某贩卖伪劣卷烟,且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同住的王某也知情,但并没有制止,因为销售卷烟的违法所得是二人共同的经济来源。为了销售假烟,王某帮其办了2张银行卡用于结算买卖卷烟的资金账户,将自己的车辆提供给林某作为运送卷烟的交通工具,还多次帮助林某运送卷烟给买家和快递卷烟到其他市县。
2016年1月21日,公安民警在东方八所林某住处、和租用的仓库里查获存放的伪劣卷烟,共计1913.1条。
发展下家卖16万元假烟
见哥哥在八所过得还不错,林某江的弟弟和母亲也于2015年6月左右到东方生活,弟弟与母亲在八所经营一家报刊亭。报刊亭内也销售卷烟,但也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报刊亭销售的真烟是从批发部购进的,销售的假烟都是跟弟弟从林某处买的。弟弟见有利可图,从林某处购买香烟后,便再推销给小商店。“比如说红牡丹卷烟,我50元从林某处买的,60元再卖给商店。”林某的弟弟总共向2家商店销售过香烟,共销售31条。
林某还发展起下家。2015年10月,朱某开始跟着林某卖起伪劣烟草,“中华卷烟120元/条,黄芙蓉王100元/条。”5个多月来,朱某共向林某买2200多条伪劣卷烟,总货值有16万余元。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时,在朱某家中还查获72.6条各类品牌的假烟。
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证实,涉案的1913.1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林某在本案中查获的假烟价值465973元。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林某、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烟草专卖品,数额共计人民币465973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林某和王某表示当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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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