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中午,在兰州市一快递公司工作的小王顶着烈日,骑着电动车在城关区为客户送快递。“我没听过‘高温补贴’,但去年天热的时候,单位给我们发了两箱饮料。”小王对记者说。
徐虎是来自外地的一名打工者,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开支,他经常在工地上揽活,夏天最热的时候常常在新建的高楼上安装玻璃。“安装玻璃也有高空作业的时候,高温天气容易发晕,但为了赶工期,大家还是坚持着工作。”徐虎对记者说,工资都是按天计算的,半个月或一个月结算一次,负责工地的单位不可能给他们发“高温补贴”,自己从来也没有听说过有“高温补贴”这回事。
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夏日来临,建筑工地上的工人们几乎一直在烈日下工作,他们是最需要“高温补贴”的劳动者。但是,他们身份和工作的特殊性,加上自身维权的意识不强,或者因干活的工期短,往往是和负责工地的“二包”甚至“三包”之间签订劳动协议,“高温补贴”对他们来说太遥远了。
建筑工地上的李建强说:“自从我们知道有‘高温补贴’的规定后,曾向老板提出过,但老板不发,我们也没办法。每个月能将该发的工钱领到手就已经知足了。”采访中,不少农民工也有同感。
35℃以上应发放“高温补贴”
2012年6月,国家有关部门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60年7月1日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明确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而“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热夏季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记者了解到,甘肃省目前仍执行的是1997年的《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合理安排高温期间的劳动力投放,适当调整高温、露天高空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严格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和休息时间。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5元,发放时间为七、八、九三个月。
“高温补贴”发放如同鸡肋
滚滚热浪,很多劳动者需长时间坚守岗位。但许多人表示,数额较少的“高温补贴”只是一种象征意义,而且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劳动者想领到手也很不易。
“就是在热得汗流浃背的高温天气,我们还得正装工作。而‘高温补贴’每人每月只有45元,平均下来一天也就一块多钱,单位不发,我们也划不来为了一块多钱向单位去要。”城关区一名货运公司的搬运工对记者说。
“我以前在市上的单位工作时,每年可以领取105元的‘高温补贴’,但自从工作调到区上后,就没有了‘高温补贴’。”一名公务员对记者说。
一名114路公交车驾驶员说:“夏天高温时,驾驶室因靠近发动机,温度高达四五十摄氏度,工作中一直在冒汗,就像在‘蒸桑拿’,而单位发给驾驶员的‘高温补贴’每个工作日只有3元钱。”
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环卫部门了解到,每年进入高温天气,单位会给烈日下工作的环卫工人发放饮料,供应绿豆汤等物品。
随后,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往年进入夏季高温,一些企业或者服务行业的单位,只给员工每天发一瓶水,或者发一斤白糖、两袋茶叶等物品作为“高温补贴”。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高温补贴”的规定没有强制执行,一些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为职工发放“高温补贴”的较少。
就每月45元钱的“高温补贴”,有些单位还是拿着饮料、冰糖等物品去冲抵,员工们的福利大打折扣。然而,能按规定领到“高温补贴”的员工,心中也颇有怨言。“现在的物价涨得这么高,而我省‘高温补贴’执行的还是17年前每人每月45元钱的标准,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呼吁有关部门提高补贴标准。”事业单位工作的刘女士说。
不发“高温补贴”劳动者可维权
高温天气下作业可使人员感到头晕、心慌、无力、疲倦等,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严重者甚至会出现生命危险。有统计数据表明,七、八、九三个月的安全事故占到全年事故的三成还多。
针对目前部分劳动者并未完全享受“高温福利”、监管仍然存在“真空”等现状,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雷声说,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故该补贴属强制性补贴。该《办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据此,在33℃以上的室内工作,可享受该补贴。但是,公务员、事业单位是否可领取“高温补贴”,目前无统一法律法规规定,实践中,一些特殊岗位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高温作业标准,也享受该补贴,如交警等。同时,该《办法》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补贴’”。
高温天气下工作,“烤”验的不仅仅是劳动者,同时也考验着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门的危机应急能力。就此,“高温补贴”不发放,劳动者如何去维权,有没有处罚规定?雷声律师说,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不发放“高温补贴”,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也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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