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与丈夫赵某于1974年登记结婚,婚后赵某经常对崔某进行殴打及辱骂,期间赵某也曾作出承诺,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有家暴行为。因双方当事人结婚多年,崔某一直忍让。赵某已年届70,性格、脾气本应更加随和,且夫妻风雨同舟四十余载,本不应该再出现家庭暴力等行为。但是2017年2月22日,赵某对崔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崔某右眼眶被打伤入院治疗,同时崔某报警。由于害怕再次受到更大的伤害,崔某一直担惊受怕。
3月8日,崔某向青岛市黄岛区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承办法官刘德强在收到该案后当天即传唤赵某到庭,并于第二天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后,结合申请人崔某提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自身情况、子女情况,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问题后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社区委员会、辖区派出所送达。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承办法官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心理疏导。被申请人赵某表示,一定会遵守人身保护令的限制,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并请法院监督。
《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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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