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包工头获刑受罚。近日,宁陕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包工头张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0月8日,张强与宁陕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招募工人进行施工作业。2013年1月5日张强与宁陕县鑫金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扣除预支款项外,应付其招募的15名工人工资174930元。其后,张强在未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匿。2015年6月16日,张强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在结算完工程款后,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张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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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