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一清洁工曹某在自家宅后休息时,不慎一头跌下砖头砌的田边,当场死亡。由于曹某系保洁中心清洁工,保洁中心为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保洁公司及时致电保险公司,要求出险。保险公司认为没有必要查勘,拒绝出险。事后,曹某的妻女作为继承人,以保险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承保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妻女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既未出险进行事故勘验,也未通知被保险人家属保全尸体以备尸检,现曹某尸体早已火化,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责任在于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曹某妻女支付保险金6万元。
法官说法:在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纠纷中,由于死亡原因的甄别、鉴定属于专业化范畴,更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不属于承包范围的举证责任,具体表现为及时出险进行现场勘查,确认事故起因,对于确有必要的应及时通知家属进行尸检,如因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上述义务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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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