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前,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恋爱不成,故意杀人、又强奸、还非法拘禁解救的被害人的案件,被告人渠某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渠某与被害人沈某某谈恋爱,后沈某某提出分手,多次躲避渠某的约会邀请。2016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渠某准备了水果刀,通过QQ冒充沈某某熟人的身份将被害人沈某某约至如皋市如城街道某一大厦25楼顶层露台。二人进行交谈沟通,但被害人沈某某不同意与其恢复恋爱关系。被告人渠某遂采用手掐、碎玻璃、事先携带的水果刀划、戳颈部等手段欲杀害被害人沈某某。
过程中,被告人渠某发现被害人沈某某手机收到其朋友马某在楼下催促其离开的QQ信息,为防止马某发现后报警,渠某将马某某骗至顶层露台,趁马不备持砖头将马某头部砸晕,并将马用鞋带、皮线捆绑控制于水塔房内。再返回沈某某处,以打电话喊人为沈某某实施救治相要挟,强行与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在被害人要求下,被告人渠某打120为沈某某进行救治,并打110报警投案。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沈某某因外伤致缺血缺氧性脑病伴神经系统症状体征,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马某某 头顶部皮下血肿、右眉弓上方皮肤裂伤、右颧部青紫、右眼睑青紫及右前臂皮下青紫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渠某的家属分别与被害人沈某某、马某就相关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后,强奸面临生命危险无法抵抗的被害人,情节恶劣;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殴打、捆绑等手段,致被拘禁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渠某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渠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被告人渠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就相关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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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