嬉戏打闹,是孩子们的天性,尤其是在校园内,同龄孩子在一起难免打打闹闹。可万一出现意外,谁来担责就成了难题。
这不,阜南县一个8岁孩子课间摔倒磕掉了牙,为了给孩子讨个说法,家长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孩子的同学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全部损失4.7万多元。二审期间,学校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去教室路上,8岁男孩磕掉牙
2015年12月8日,阜南县某小学校园内,和往常一样正常上下课。可就在课间十分钟休息时,发生了一件意外事件。当时,三年级一班的小明和小波结伴去教室上课。谁知,在一楼楼梯口处,小明摔倒在地,嘴巴顿时鲜血直流。老师赶紧打电话通知小明的父母,将孩子带去医院查看伤情。
经阜南县人民医院门诊诊断,小明上唇软组织挫伤伴唇内粘膜擦伤,牙齿外伤性折断,牙神经裸露。在两次门诊复诊期间,共花费875元,有医院4张正式发票为证。
孩子在学校磕掉了牙齿,小明的父母一是心疼孩子,二是觉得校园管理有疏忽,才会对孩子造成了伤害。
去年1月7日,小明的家人自行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小明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营养期限20天、护理期限7天;待小明成年后需进行烤瓷牙修复,约需6000元,正常情况下修复一次使用期限为8-10年。
这样算下来,小明成年后还需要一笔费用,来修复这次意外中磕掉的牙齿。
家长起诉校方和孩子的同学索赔
事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觉得,孩子的意外摔伤与小波以及学校都有关系,他们应该赔偿。三方协商不成,小明的父母只好将他们都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小波的父亲坚持说,两个小孩之间没有发生过矛盾,两人是在上课铃响后,从一楼往三楼拥挤上楼,小明在拥挤时摔倒。双方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明的损失应由学校承担。
学校一方则表示,小明受伤是小波故意侵权导致,两人当时发生了争执,才会导致小明摔倒。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的责任是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对未成年人受伤,承担过错责任,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即使没有尽到教育责任,小明受伤也与学校无关。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全部损失4.7万多元
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阜南县人民法院在调查审理后,认定当时事实情况为,小明受伤以及清理完伤口,校方都没有相应管理人员和教师在场,学校在组织与管理上存在疏漏和不足,该疏漏和不足与小明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小明的合理损失应由学校予以赔偿。学校辩称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小波在上楼梯时挤到小明,导致小明摔倒受伤。小明和小波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没有足够的认知能力,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小波并无伤害小明的故意,因小波只有8岁,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智力情况,小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阜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赔偿小明全部损失47996.36元。
一审宣判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随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审理期间,学校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目前,本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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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