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平阳等地有许多卤制品生产企业,出产大量鸡翅、鸡腿、猪蹄、鸭腿等袋装卤制品,深受吃客们欢迎。销售过程中,部分袋装卤制品会因过期、漏气、保质期临近等原因,被经销商退货。厂家收回的过期或变质袋装卤制品并没有全部销毁,有些甚至被重新加工,最后流向消费者餐桌。
经市民举报,媒体暗访调查,温州市公安机关掌握了这条退货袋装卤制品重新“回炉”加工销售的黑色产业链,抓获10名涉案犯罪嫌疑人。
经查,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庄甲、庄乙、黄某等人从厂家收购退货卤制品,拆去塑料包装后,再低价销售给温州市区、瑞安、台州温岭等地的熟食经销商,由熟食经销商卖给熟食店、饭店、食堂等供他人食用。
其中,庄甲销售金额达51万余元。他从多家卤制品厂家收购过期、漏气的袋装卤制品,销售给谢某27万余元、销售给郑某23万余元。
谢某在其位于温州市区锦绣路菜篮子市场内的熟食摊进行销售,郑某在其位于瑞安市安阳望江菜市场的熟食店对卤制品重新加工后进行销售。
2013年4月至6月,陈甲在瓯海娄桥社叶村开设一无证加工厂,雇用林某、陈乙作为加工厂工人,以使用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漂白的方式生产加工过期鸭头,加工好的鸭头由陈甲运往瓯海娄桥娄西街一熟食店进行销售。同年6月8日,加工厂被执法人员查获。
根据庄甲等人供述,他们从厂家回收的鸡腿、鸡翅,价格按品相分两档:完整无缺的过期鸡腿、鸡翅每斤回收价10元左右,只有半截的残次品每斤5元左右,而按正常零售价,一袋75克的“乡巴佬”鸡翅要近10元。
近日,这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及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在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多数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数量和金额有异议。庄甲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定性不准确,不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
站在被告席上庄甲反复辩解称:“我卖出的这些鸡腿、鸡翅不全是过期的,有一些是临近保质期,还没变质……我自己也吃……”
最终,瓯海法院对庄甲等10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作出一审判决:庄甲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3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法院同时签发禁止令,谢某、郑某等5名被告人在缓刑期间,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事项。
( 责任编辑: 黄淑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