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的明明(化名)曾经和其他孩子一样活蹦乱跳,不慎把自己的小手卷进了超市的绞肉机。这场意外让他失去了右手的四根手指,唯一的小拇指也只剩下半截,只能终生佩戴假肢。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超市方面赔偿明明56万余元。
绞肉机无人看管酿惨剧
2013年8月,明明出生后,给家里带来了无限的欢乐。而所有的一切,都在去年2月4日这一天发生改变。当天中午,由于明明吵闹着不睡午觉,妈妈带着他来到家旁边的超市。下午两点左右,明明和妈妈来到了超市的蔬菜柜台,看到妈妈在认真挑选蔬菜,闲不住的明明便在四周溜达。
这时,生肉柜台边的绞肉机吸引了明明的注意。当时绞肉机旁没有超市的工作人员,他趴在绞肉机旁看了一会儿,从地上捡起了一个东西往绞肉机的送肉口里塞。
悲剧就在一瞬间发生,明明的小手被卷进了绞肉机。孩子发出了一声惨叫,正在一旁挑选蔬菜的母亲听到叫声,赶紧跑了过来,看到眼前的一幕差点晕过去。闻声赶来的店员赶紧将绞肉机的电源拔掉,帮忙将明明的小手取了出来。
孩子右手只剩半根小指
此时,明明的右手已是血肉模糊,孩子发出撕心裂肺的叫声,明明的妈妈抱着孩子一边安抚一边哭着让人帮忙叫车。明明随即被送往附近的积水潭医院,虽然送医和抢救很及时,但由于伤势过重,明明右手的大部分手指还是没有保住。
经医院诊断,明明系右手毁损伤,1-4指缺损,小指不全离断,肌腱、神经、血管损伤,1、2、3掌骨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家人为此支付了医疗费9713.07元。
意外发生后,明明的妈妈和奶奶又伤心又着急,先后病倒。如今虽然已经过去一年多,看到明明伤残的右手,家人还是忍不住伤心落泪,“孩子还这么小,伤的还是右手,今后的生活可怎么办啊,孩子的一生就这么毁了。”明明的爸爸伤心地说。事发后,明明除了身体上受到了巨大伤害,心理上也发生了变化,曾经活泼好动的孩子现在不愿出门,不愿见人,每天只是一个人躲在房间里玩。
起诉超市索巨额赔偿金
明明的父母打算为孩子讨个说法,事发一个月后,父亲以明明的名义将超市起诉到了法院,认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明明身体上、精神上受到伤害,因此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6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经明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明明的伤残程度、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去年4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明明构成七级伤残。
在明明主张的赔偿款里,最大的一笔是安装残疾辅助器具(假手)的费用,为65万元。根据相关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提供的诊断证明显示,明明在18岁之前,每6个月需重新定制美观手,每次定制价格为6710元/个;18岁成年以后,每年需更换一次美观手,更换价格为7872元/个。事发后三个月,3岁的明明右手装上了第一只假手。
此外,明明还主张了5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提交了右手受伤前后的照片,证明此次事故对其和家人的精神伤害巨大。
法院当庭播放事发监控
庭审中,经明明申请,法院向北太平庄派出所调取了监控录像和事发当天民警对店员的询问笔录,超市方面也向法庭提交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监控视频显示:绞肉机放置于超市冰柜前的行人通道地面上,绞肉机右侧有立柱,立柱上贴有标识,内容无法辨别。事发前,可以看到绞肉机附近没有人。
双方对监控录像均予认可。公安机关对超市店长的询问笔录显示,2016年2月4日13时55分许,他正在和收银员交接时,听见顾客叫了一声,跑过去发现一个小孩的手被绞肉机绞了,当时绞肉机旁边没有人看着,机器插着电,但没有开。
店长还表示,绞肉机在店里南边柱子底下,他曾打印了两张安全标识贴上去,上面写着危险。明明一方对这份笔录的内容不予认可,称店长所述打印了“危险”的标识与监控录像不符,而且监控录像显示孩子把东西插进去就直接弹了出来,说明事发前机器是运转的。
超市认为家长应担全责
面对明明的起诉,超市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理由是作为经营者将必要的生产工具放置于经营场所是合法的,并且关闭电源使其脱离工作状态,排除了该设备可能存在的危险,已尽到作为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超市方面还指出,明明主动开启设备并将手放置于设备中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明明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未满3岁的明明,跟随母亲及祖父到超市消费,其母亲作为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在不能意识到危险的情况下实施了危害行为,明明的母亲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针对辅助器具费用,超市方面认为辅助器具费应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且超市不认可超过实际需要过高的辅助器具。
法院认定超市未尽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的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超市虽辩称绞肉机附近贴有自行打印的安全标识,但明明对此不予认可,监控录像虽显示绞肉机旁边的立柱上贴有标识,但无法辨认标识类型及内容。
相反,现场监控录像及询问笔录均证实,绞肉机存放于冰柜前的行人通道地面上,无专人看管,且处于通电状态,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是造成明明受伤的主要原因,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获赔18岁前辅助器具费
监控录像显示,明明及其母亲进入超市后曾在绞肉机旁边作短暂停留,可见明明的母亲对超市行人通道地面上放有绞肉机有清晰的认识,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绞肉机的危险应有明确的认知,因此她放任明明在距离绞肉机不远的地方玩耍也是导致明明受伤的次要原因,故可以减轻超市的责任。综合分析,法院酌情认定超市在该事故中承担80%的责任,明明自担20%的责任。
针对明明一方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经综合考虑,法院酌情考虑应为3万元。就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一项,考虑到明明的年龄及辅助器具的技术更新,法院对明明18周岁之前的辅助器具费用予以支持,成年后的辅助器具费用待实际发生时另行解决。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明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共计56万余元。
超市上诉未受认可被驳
一审判决作出后,超市方面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理由是明明是一名3岁幼童,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在对绞肉机危险性有明确认知情况下,没有对明明严加看护,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与公共场合是否贴有警示标志、具有危险性工具是否通电无关。
面对超市方的上诉,明明一方表示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认为超市严重违章操作,不该将绞肉机放置在那里,并且在通电的情况下无人看管,属于存在重大过失。“不管我方是否存在过失,都不应该减损赔偿责任,上诉方应该承担100%的责任”。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超市经营者应为明明及其家人的安全提供必要保障。根据本案现场监控录像与询问笔录,绞肉机放置于冰柜前行人通道的地面上,处于通电状态且无人看管,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可以认定超市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市一中院驳回了超市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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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